结语
我国公民的信访权利实践给中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诸多挑战,特别是非常态化信访——即不以符合信访规范要求的主体、方式、层级、机构、期限等进行的信访——的普遍存在,暴露了我国宪政制度在权利表达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上的不足,以及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难题。信访制度的社会功能及其改革因此成为理论界的热点问题。本文认为信访权利的共识已经形成,对于信访制度变革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无论其取向与目标如何,都不应该脱离“信访权利是一种宪法基本权利”这一制度内核。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2],信访权利是中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权利形态,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它所带来的理论上的挑战和制度上的发展动力值得进行深入研究。
【作者简介】
任喜荣,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制度性歧视研究》(10BFX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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