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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相隐”重新解读及法律启示

  

  启示


  

  回到叶公和孔子所讨论的问题,孔子认为“父子之间相隐攘羊更符合情理”所隐含的规范“近亲属之间互不告发所有违法行为(含犯罪行为)更符合情理”,与其说这是一个规范命题,不如说它更是一个实然命题。因为其背后隐含的对人性的判断的现实性,其如同《论语》中其他很多思想一样,长久并且还将持续地渗透在中国的社会习俗、心理习惯和日常行为活动中;在中国两千年来更加广阔的非刑事法律范围内其长期并将还将持续是人们的必然行为,无论如何去强调家国利益或校正正义,这基本都不会有什么改变;即便在刑事法律领域内,这在当今社会也一样有着很大存在的余地和可能,因为,即便是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也听不到或看到过几个父子、夫妻之间主动告发犯罪的案例?偶尔听到一个夫妻反目,告发丈夫贪污的案例,最后听到的也还是悔恨和不该。因为这是人的本性。


  

  制定法律需要顺应和尊重人的这一本性,不要像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强制要求人们互相揭发自己父母亲人违法犯罪这类违反人性人伦的行为。但是法律制定者同样需要明白,这种人性所反应的是人性“损人利己”的向“恶”趋势,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对其的立场本应是限制,只是基于事实上根本无法限制或限制不了,所以只能规定一些不予鼓励的原则性规定,或者无为一点,不予规定。但是若要以“近亲属之间互不告发所有违法行为(含犯罪行为)更符合情理”背后的人性判断,将制定法律的立场,从无为走向肯定,合法化为“特定亲属可以不向合法官方机构提供近亲属任何(严重)犯罪行为的证据”,鼓励人性种这种“损人利己”的向“恶”趋势,则一定要慎重点,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合法化这个问题,更需慎重,至少在主体、对象、方式以及阶段上予以限定或者限制,而非如一些学者所言直接将其普遍化甚至上升为法律原则。


【作者简介】
王国勤,单位为检察院。
【注释】晏向华:《刑诉法学年会聚焦刑诉法修改》,载《检察日报》第3版,2011年11月4日;王剑虹:《亲属拒证特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
吴剑平:《“父子相隐”法制化浅探》,载《中国法院网》2004年10月8;杨涛:《漫谈“父子相隐”》,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1期等。
李泽厚:《论语今读》,江苏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第278页。本文有关《论语》中的原文皆引自该书。
郭齐勇:《岳麓书院国学讲会:“父子相隐”》,载《光明日报》第9版,2007年11月1日。
王礼任主编:《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郭齐勇:《岳麓书院国学讲会:“父子相隐”》,载《光明日报》第9版,2007年11月1日。
“‘而子证之’的‘证’,是‘告发’的意思。”郭齐勇:《岳麓书院国学讲会:“父子相隐”》,载《光明日报》第9版,2007年11月1日;李泽厚在《论语今读》中,也认“儿子证之”的“证”是出来揭发的意思,李泽厚:《论语今读》,江苏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第278页。
鲁迅说过:“删夷枝叶的人,决定得不到花果。”见《鲁迅全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6卷603页。
“语境论”的法律研究方法的论述,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以下。
李泽厚:《论语今读》,江苏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序第7页;相关分析还可参见:Richard A.Posner,Public Intellectuals:A Study of De-clin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p.26-27。
李泽厚:《论语今读》,江苏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序第7页。
周其仁《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科斯研究经济学的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7 年春夏季卷。
李泽厚:《论语今读》,江苏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序第7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至23页。
苏力:《早期儒家的人性观》,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5期。
邓晓芒:《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载《学海》2007年第1期等相关文章。
赵肖筠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290页。
吴剑平:《“父子相隐”法制化浅探》,载《中国法院网》2004年10月8日等。
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33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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