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还是语境化并通俗的理解,孔子听完叶公说的事后,应该是这样说的:“我们那正值的人遇到你所说的攘羊这样的事情上不会像你那儿正值人那样去主动告发或到处乱说,当父亲的会帮着孩子隐瞒,而孩子也会帮着父亲隐瞒,我们那里的人的做法也许更有道理,更符合情理和人性。”其所陈述的仅是“父子之间相隐攘羊更合乎情理”。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回答?是家庭伦理高于社会秩序或者校正正义和程序正义这样的抽象问题吗?不是。也只是一个具体问题。一个另外地方同样被认为是正值的人在同样事情上的不同做法应该被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具体建议,或者说是另外某地方的涉及同样或类似事实因素和细节的一个“具体判决”应该被作为“先例”引用的一个建议。
三、规范的提炼
孔子的表达是具象的,并且主要表达的是“如何做”而非“什么是”的问题[11]。这种表达生动、具体、鲜活,但时过境迁,现代读者很容易执着于枚举的具象,就事论事,把理论命题当成操作手册。所以孔子强调要“举一反三”(“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论语·述而》),用现代社会科学的语言来说,就是要努力从具体事物或个案分析达致“一般化”。[12]因此,要真正理解孔子这一具体表达背后的“深沉的理性思索”(李泽厚语),就必须将之转化为一种更符合现代社会科学的抽象表达。但抽象又不能脱离语境,无意或者有意“删夷枝叶”,以至忘了作者的限定,无限度抽象概括甚至曲解作者的判断,以求达到读者自己臆造的绝对并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真理。也许孔子预料到后世有些人会无限度地抽象甚至曲解其针对具体问题的论断,所以在强调如何由具体到一般的过程中也给出了方法和限定——举一反“三”,而不是反四、反五……乃至反无穷。
举一反三,从特殊到一般,从具象到抽象,孔子所说的“父子之间相隐攘羊更合乎情理”具体论断可逐步抽象为:1、“两代直系亲属之间互不告发轻微侵财的违法行为更符合情理”;2、“直系亲属之间互不告发一般违法行为更符合情理”3、“近亲属之间互不告发所有违法行为(包含一般犯罪行为,含严重犯罪行为)更符合情理”。孔子不能复生,我们也不能穿越,但是这不代表无法求证和验证上述提炼概括是否违背了孔子的本真意思。因为 “不管是识字还是不识字,不管是皇帝宰相还是平民百姓,不管是自觉或不自觉,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论语》这本书所宣讲、所传布、所论证的那些‘道理’、‘规则’、主张、思想,已代代相传,长久地渗透在中国两千年来的政教体制、社会习俗、心理习惯和人们的行为、思想、言语、活动中了。”[13]已经内化为中国人的行为,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不得不考虑的“本土资源”。[14]加之儒家本身就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强调从自己开始理解人性这种“推己及人”的认识论和实践论,[15]所以有充分的理由将上述概括提炼求证于身边的人以验证是否符合孔子具体论断背后的“深沉的理性思索”。验证的结论是:前两层的提炼概括,所有人——我没有文化的父母,有大学学历的妻子、同事,以及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同学、老师——都赞同,如果特意强调联系前述判断主语和宾语的都是“告发”这个动词,第三层抽象概括,也基本上赞同——因为侵害他人或者家国利益的事真是自己近亲属所为,他或者她无论是多么“心怀苍生,关爱天下”或“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第一反应和行动一般不会是“告发”。也有一些人基于他们认为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不可能犯罪尤其是犯职务犯罪的前提,对第三层次的提炼持反对意见甚至还有人支持“主动告发”。这至少说明:一是体现在“父子之间相隐攘羊更合乎情理”中的儒家思想即便在当代中国还有着顽强甚至广泛普遍生命力;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我的提炼概括基本没有超越体现在“父子之间相隐攘羊更合乎情理”中的儒家思想的限度。同时也说明认为体现于“父子相隐”中的儒家思想或者说儒家思想中的“父子相隐”必然导致或助长腐败的说法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厉害。[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