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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相隐”重新解读及法律启示

  

  一、叶公的问题


  

  《论语﹒子路》第十八章,叶公和孔子所讨论的首先只是“攘” 羊的问题,而不是“窃”羊、“盗”羊的问题,先秦时期,并不是没有“窃”、“盗”的字眼,《尚书﹒费誓》记载:“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5]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差不多也是孔子生活的那个时代的法典——魏文侯李悝制定的《法经》,开篇就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将《盗法》、《贼法》分篇,还将《盗法》放于《法经》六篇之首。但是叶公偏偏没有用“窃”、“盗”的字眼,而用的是“攘”。根据中国哲学研究者的理解,“攘”羊主要有两种意思:一种是顺手牵羊即“偷”,一种就是太阳快要落山的时候别人的羊跑到自己羊群中了,然后默不吭声把它或它们赶回自己家,[6]从行为方式上看,如果属于前者,“攘羊”相当于现在的盗窃行为,如果属于后者,则相当于现在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由于古代中国没有刑法,加之我们日常用语中“攘”(如“攘夷必先安内”的“攘”)实际上就是“赶”,所以这里的“攘”羊行为实际上更应是现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其次,叶公和孔子所讨论的只是攘“羊”的问题,不是攘“奴隶”、攘“牛”、攘“马”的问题。叶公和孔子讨论的问题是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农耕社会时期的问题,当时的中国属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时期,带脑力劳动的体力活主要靠奴隶,纯体力的种地运载主要靠牛,走路靠马,这些都是很值钱的东西,而羊在当时除了祭祀用应该主要就是吃,不是主要生产工具,无论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都不是太大。西周时期法律规定“买卖奴隶、马、牛”等生产工具时用比较长而正式的合同——“质”,而“羊”则不需要也能证明这一点,另外这里的羊应该是一只而非一群(三个或以上),因为如果是一群的话,受害人自己就能发现并且会去亲自告发,而不会是侵权人儿子去告发,所以退两步即便叶公和孔子所说的“攘羊”即“盗羊”,其财产数额也未必能达到“较大”刑法予以调整的标准。第三,正式这里无论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对象,整体上评价行为性质很轻的父亲“攘羊”行为,“直躬”儿子却主动告发其父亲。[7]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叶公的前提是行为人是个“直”躬者。《论语》中的诸如“举直错诸枉,则民服”(《论语·为政》)、“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质直而好义”(《论语·颜渊》)、“以直报怨”(《论语·宪问》)、“友直,友谅,友多闻”(《论语·季氏》)以及紧随“直躬”之后“直在其中矣”等“直”都是“好或值得人们追求”的意思,都是人们甚至“人类”值得孜孜追求的“好”东西。所以,可以想见,叶公说那个人是“直”人,不是否定或反讽,而是有一定经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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