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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相隐”重新解读及法律启示

  

  柏拉图所讨论的的“游叙弗伦控告父亲杀人”的案例梗概如下:游叙弗伦是当地有一定威望的宗教权威,他的父亲把一个杀人的奴隶扔在沟里,出去办事,结果忘了。等他回来,发现奴隶已经死了,游叙弗伦知道后,准备告发自己的父亲,认为自己的父亲对神不虔敬。在法庭之外,他遇到苏格拉底。这时,苏格拉底也遭到控告,罪名是藐视旧神。苏格拉底给游叙弗伦说:不是每个人都能这样做,只有拥有极高智慧的人,才会告发自己的父亲。并让游叙弗伦告诉他什么是“虔敬”,苏格拉底和游叙弗伦探讨了一系列“虔敬”的定义,还是没有弄清什么是“虔诚”,所以游叙弗伦放弃了对父杀人的指控。[19]


  

  撇开故事背后的哲学思辨,仅关注游叙弗伦和苏格拉底所讨论的法律问题,可以发现游叙弗伦和苏格拉底的问题其实根本不是什么“父子相隐”的问题,而是游叙弗伦的父亲是否构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根据游叙弗伦这位宗教权威的观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对神不虔敬”,但是在“庭审前”交换意见过程中,作为指控方发现自己原来证明不了“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这意味着自己的指控必将失败,所以他放弃了对自己父亲构成杀人罪的指控。如果不是有意混淆概念,这根本看不出来近亲属之间相互应该不主动告发犯罪的问题,更看不出来“特定亲属作证义务豁免”的任何影子。相反似乎还给人一种如果游叙弗伦其父若确实属于对神不虔敬,游叙弗伦的控告也无不妥的感觉。我们可以猜想苏格拉底实际上就是反对游叙弗伦控告父亲犯罪行为本身——支持“父子相隐”的人大部分都是如此解读的,游父本身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论只是其真实意思的一个幌子。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发现游叙弗伦的问题与叶公和孔子所讨论的问题也是基本相同的:1、主体都是儿子,并且都有一定权威;2、行为都只向父亲的违法行为,前者违法行为是过失致杀了人的奴隶死亡,后者是“攘羊”,违法行为本身虽不同,但性质都算不上严重——前者已经被证明不构成犯罪;3、行为方式都是积极告发。所以,基于前述对“父子相隐攘羊”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可以认为,即便苏格拉底真的是反对“游叙弗伦主动控告父亲构成过失致杀人奴隶死亡罪”,这也只能是对具体问题的反对,最多可抽象化为:“近亲属之间互不告发所有违法行为(含犯罪行为)更符合情理”,而不是“特定亲属可以不向合法官方机构提供近亲属任何(严重)犯罪行为的证据”。所以,认为苏格拉底和游叙弗伦关于游控告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论是主张“父子相隐”与文本并不相符,因为他们问题的焦点根本不是“父子相隐”,而是其他什么别的问题,即便是概念不清、思路混乱误把这两个人讨论的问题当成“父子相隐”的问题,那也得不出“近亲属之间互不主动告发所有违法行为”的结论,至于与“特定亲属可以不向合法机构提供任何证据”的关系,则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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