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的经典
中国无论是哲学界还是法学界、法律实务部门都有人认为孟子和桃应讨论的“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的案例和柏拉图所讨论的的“游叙弗伦控告父亲杀人”的案例,都讨论的是“父子相隐”的问题,都是“特定亲属作证义务豁免”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18]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案例”简要解读一番,看看这两个伟大的思想家究竟是不是讨论过、如何讨论这个问题的,以及其背后隐含的究竟是什么道理。
“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出自《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全文如下: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意思是:学生桃应问孟子:舜当天子,任命皋陶当大法官,假设舜的父亲瞽瞍杀人,皋陶应该怎么办呢?孟子答道:当然是把瞽瞍抓起来。桃应问:难道舜不会制止吗?孟子答道:舜怎么能制止呢?舜授命于皋陶,让他执法。桃应问:那么,舜如何自处?孟子说:在舜看来,放弃天下如扔破草鞋一样,他可以偷偷背着父亲瞽瞍逃跑,沿海滨而住,终身高高兴兴地享受天伦之乐而忘却了掌握天下的权力。
这是一个教学案例,案例所讨论的是“忠孝何以两全”的问题。桃应的问题首先是“作为天子的舜是否可以以天子的权力干预司法包庇其父”,孟子的回答是否定的,所隐含的道理或规范是即便贵为天子,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其父犯法也应该与普通老百姓一样,由执掌国家司法权力的法官把他抓起来,“执之而已矣”,而不是利用其执掌的权力去干预司法,把其父杀人的事“盖”住,这是作为“天子”的舜职责之使然。显然这不意味着“近亲属之间互不主动告发所有违法行为”的命题成立,相反说明“近亲属之间互不主动告发所有违法行为”的命题不成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王父”犯法,亦然!孟子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否定回答,但是桃应还是问了一句:“然则舜如之何?”这是桃应的第二个问题,即:舜遇到父亲触犯国法将面临牢狱之灾的时候,如何尽“人子”的孝道?作为执掌天下最高权力的“舜”,遭遇其父杀人触犯国法的个案,如同“父子阵前兵戎相见”,既违背人伦又极容易产生把天下人的天下当成“舜”自己的天下倾向,极容易让人产生因私废公、处事不公的感觉。所以对舜如何尽孝,孟子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把作为“天子”的“舜”和作为“人子”的舜区分开,不要把“天下人”的天下当成是“舜”一家之私有财产,果断引咎辞职,就当是扔破草鞋一样,避免留下“以权谋私”的印象。至于去“天子”之位,变成了纯粹的“人子”后,“舜”如何尽孝道,那纯粹就是舜自己的事了——如铤而走险,冒死救出父亲,隐居海滨,与父亲欣然地过着被通缉追杀的流浪生活,甚至某一天与其父被抓回来后共同欣然承受牢狱之灾——因为舜毕竟没有选择请求皋陶法外开恩,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作为孟子思想中的理想人格,孟子为“舜”如此设计方案,总体上维护了“舜”作为“天子”和“人子”的整体形象,也保证了其“言必称尧舜”在逻辑上的兼容和自洽。从法理学角度看,桃应和孟子这里所讨论是国家执法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具体执掌者在国家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否避亲以及如何避亲的问题,只是因为其讨论的是一个假象的教学案例,所以个别用词稍微夸张了一点而已,这与孔子与叶公讨论的“父子之间相隐攘羊”或“近亲属之间主动告发违法行为”的问题不是一个问题,与“近亲属之间互不主动告发所有违法行为”的问题也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