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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相隐”重新解读及法律启示

“父子相隐”重新解读及法律启示



——兼评亲属作证义务豁免的法理根据

Reinterpretation and Legal Enlightenment of “The Father and Son Screen Each Other from Blame”


王国勤


【摘要】本文通过对《论语》“父子相隐”的语境化解读后认为,孔子和叶公所讨论的仅仅是父子之间互不告发攘羊的问题,其所隐含的最多只是“近亲属之间互不主动告发一般犯罪行为符合情理”的规范,而非“特定亲属可以不向合法官方机构提供近亲属任何(严重)犯罪行为的证据”,所以不能简单将其作为“特定亲属作证义务豁免”写入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思想渊源和法理根据。
【关键词】“父子相隐”;亲属;作证义务豁免
【全文】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学理上将其概括为“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有些学者进一步提出“特定亲属不但应享有出庭作证的豁免,还应享有侦查阶段的作证豁免,因而应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明确将“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扩展为“特定亲属作证义务豁免”。 [1]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和某些学者的建议,虽然在作证义务豁免的主体、范围、方式方面有所不同,但性质相同,思想渊源和理论依据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父子相隐”。[2]即《论语·子路》第十八章叶公和孔子的对话记录: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3]有学者解读说:“‘亲亲互隐’和容隐制反映出中国伦理法系的精神,它是符合人性、人道的,因而是最具有普遍性的。‘父子互隐’,与人权并不违背,而恰恰包含着尊重和维护人权的因素。让亲人从亲人的证人席上走开,恰恰极其具有现代性。……此时此刻,我们讨论儒家的‘亲亲互隐’和容隐制,对于修正和补订现行的、沿袭革命法律的刑事诉讼法之相关内容,无疑有着现实的意义。”[4]笔者认为《论语》中除少数全称判断外,大多是有条件的,只是因语境,往往省略了这些条件的表达,生活在两千多年后的我们在理解或者解读《论语》时需要注意和重构当时的条件和语境,以发现其中隐含的更为深刻和更具有解释力和涵盖力的道理,而不是简单将其中的具体论断普遍化和绝对化(注意上面的着重号)。将孔子针对具体问题的论断抽象并普遍化为“所有违法犯罪都应该相隐或不作证”,这貌似巩固和抬高了《论语》的经典地位,实际上却遮蔽了对理解“父子相隐”更具有重要意义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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