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察长在检委会决策中的作用
在检委会决策过程中,检察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个案件或者一个事项是否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要经过检察长的审查批准,检察长不同意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即使案件很重大,也不能启动检委会决策程序。在检委会讨论过程中,检察长作为会议的主持人,可以掌控会议的进行,引导委员们的讨论。因此,检察长在检委会决策过程中,必然担当着重要的角色,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但是,检委会既然实行委员会制,就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这在理论上也就可能出现检察长的意见与多数委员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由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所以当检察长的意见与多数委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就存在一个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7]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几乎从未发生过。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检察长和其他检委会委员们在政治素养、专业知识、思维方式等方面具有许多共同点,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和感悟也基本相同,所以容易“想到一起去”。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每个人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方法总是有差别的,不然就没有必要实行民主集中制了。在多数情况下,检察长的意见与多数委员的意见一致,可能是正常的,但是从未有不一致的时候,就不正常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是因为,一方面在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过程中,检察长可以凭借自己在统一领导检察工作方面的权威地位,用自己的意见来影响其他委员,使其他委员的意见与检察长的意见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即使多数委员的意见与检察长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检察长还可以利用其会议主持人的身份宣布“下次再议”从而不形成决议。这样一来,检委会就永远是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也就是检察长的意见来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这种状况显然违背了检委会制度设计的初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检委会不再是制约检察长权力的决策机构,而是检察长的议事班子,是为检察长决策提供意见的机构了。
为了保障检委会在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地位,充分发挥检委会在制约检察长权力方面的作用,故有必要对检委会决策的方式进行规范,以限制检察长在检委会决策中的权力。
笔者认为,在检委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无记名投票的表决程序应当作为检委会决策的必经程序。在检委会委员们对提交讨论决定的重大案件或者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检委会不仅应当就最终处理意见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而且在通过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就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对提交讨论的文本进行修改的方案进行表决,以确保检委会的决议是多数委员的意见而不是检察长或个别委员的意见。
五、关于检委会决定的救济程序
在决策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时,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是保障检委会决策科学性的需要。救济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公安机关或者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时的救济程序。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对外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出的,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复议、复核的程序得以救济。如《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也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诉。如《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设置的救济程序。而检察机关的决定中就包含了检委会的决定,所以这些规定也可以视为对检委会决定的外部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