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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正确决策的程序保障

检委会正确决策的程序保障


张智辉


【摘要】检委会的决策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整个工作具有重大影响。保障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离不开科学的程序设计。检委会决策的程序包括前置程序、汇报程序和讨论决定程序。为了检委会的顺利召开,应设置三方面的前置程序。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由检委会办事机构指定专人对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每一个案件进行阅卷。在决定程序中,应当就每一项议题的内容进行表决,以便形成决议。在决定重大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就提请讨论决定的每一个问题逐一进行表决。在检委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无记名投票的表决程序应当作为检委会决策的必经程序。在决策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时,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是保障检委会决策科学性的需要。
【关键词】检委会;决策;程序
【全文】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都应当由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讨论决定。这表明,检委会是检察权行使中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也是检察权运行的中枢,检委会的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检察机关的运作。检委会是一个集体议事和决策的机构,检委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认识、思想和态度。不同个人的观点如何形成统一的决策,就需要有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程序来保障。这种程序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检委会决策的质量。因此,研究检委会的决策程序,构建科学有效的检委会决策程序,是保障检委会决策科学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作用的现实需要。


  

  为了保障集体议事的科学性和决策的正确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检委会的议事和工作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可以说是总结了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实践经验,有利于保障检委会议事的科学性和决策的正确性。特别是其中关于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检察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的顺序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检委会发挥集体决策的作用。但是,这个规则本身还存在着值得研究或者需要明确的问题,本文试图就检委会决策程序设计中的若干问题加以探讨。


  

  一、关于前置程序


  

  前置程序是指为了检委会的顺利召开而做的会前准备工作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前置程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启动程序,二是审查程序,三是准备程序。


  

  (一)启动程序


  

  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有权启动检委会决策程序的主体有三个,即承办部门、检委会委员、检察长。承办部门启动检委会决策程序,要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分管的副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检委会委员启动检委会决策程序,只需要经检察长同意,即可以直接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在此,值得研究的问题是:


  

  第一,启动检委会决策程序要不要受检委会职权范围的限制?《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9条规定:“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范围。检察委员会委员提出议题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按照这个规定,似乎只有承办部门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才受检委会职权范围的限制,而检委会委员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只需检察长同意即可。并且,按照该规则第3条的规定,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委会审议的其他议题,都是检委会的审议范围。这就意味着检委会委员和检察长启动检委会程序,不需要受检委会议事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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