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准备程序
检委会会前准备的情况,直接关系到检委会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会前准备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材料准备工作。在检委会召开会议之前,准备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启动检委会程序的部门进行会议材料的准备和前期研究论证工作,或者案件的审查和证据材料的整理工作。特别是拟提交检委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交检委会。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应简单地说明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而应当认真研究该规定与已有的规则之间的关系,避免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规定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重叠和不协调;应当认真研究规范性文件的措辞用语,避免实际执行中的歧义、多义和无所适从;应当认真研究规范性文件的导向以及对相关工作的影响,避免出现负面的影响。有的检察院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有的甚至与本院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在这样的草案基础上,很难形成高质量的检委会决策;有的检察院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就事论事,缺乏统筹和长远考虑,今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年或后年就要修改,有的甚至当年就发现有问题,影响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有的检察院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连基本的语法规则都不遵守,语句不通、用词不统一,使检委会花费很长时间却难以形成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决议,不得不退回承办部门重新起草,这就大大影响了检委会决策的效率。
二是检委会委员思考研究问题的准备工作。在检委会开会之前,要将案件的汇报材料或者事项的文件草案在会前一定时间内送达检委会委员以及其他列席检委会会议的人员,以便检委会委员有足够的时间阅读会议材料,了解会议议题,准备自己的意见。在实践中,有的检察院通常是在检委会开会前几个小时甚至是在会场上才把会议材料发给委员,委员根本没有任何准备时间。当然,对于重大案件,为了保密的需要,不提前发放案件材料,会上发给委员,会后即收回,是完全应当的。但是,对于不需要严格保密的案件材料,特别是对于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如果不能会前发给委员,委员们就很难对其进行深思熟虑的研究和思考,很难对所讨论的议题进行充分的准备,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因此在程序设计上,应当规定提交给检委会委员讨论的材料,除了保密性很强的个别案件之外,应当在检委会开会两天前送达,以便使检委会委员有充分的准备时间。检委会委员应当对每一个议题材料进行认真研读,以便在检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有质量的意见。
二、关于汇报程序
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检委会讨论报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事项时,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应当向检委会汇报有关文件的草案,并就起草情况进行说明。起草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事项的缘由及背景、文件的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及理由。必要时还包括对文件主要条款的逐条说明。检委会讨论案件时,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应当汇报提请讨论决定的问题,案件的来源,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歧意见或者诉争要点,承办部门工作情况,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意见。对主要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说明。
检委会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是通过审议或者通过文件的方式出现的,所讨论决定的事项通过承办部门的汇报以及提交给检委会委员的书面材料,检委会委员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就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办部门汇报的重点应当是该事项提出的背景、文件起草的经过、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起草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但是,检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的时候,由于检委会委员不可能人人都事先或者在检委会会议上对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审阅,因而只能根据承办人员的汇报来了解案情和证据。尽管《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汇报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检委会委员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但是承办人员不可能在检委会会议上宣读或者介绍案件的每一份证据和每一个细节,因此检委会委员所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总是有限的,并且是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加工整理出来的。如何保障检委会委员在发表意见之前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保障其正确判断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