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酌定量刑情节竞合时死刑的限制适用
彭新林
【摘要】死刑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竞合的情况非常普遍。案件中多个酌定从轻情节竞合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增大从宽处罚的分量,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中多个酌定从重情节竞合时,要注意考量整个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各个酌定从重情节之分量,一般不宜将其作为适用死刑的主要事实根据;在现阶段,对逆向竞合的酌定量刑情节可按照“先从重后从轻”的顺序予以适用,经过由重到轻、由严到宽的刑罚修正,死刑的适用能受到严格的控制。
【关键词】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竞合;死刑限制适用
【全文】
在死刑案件中,通常不止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多个同向或逆向酌定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况更为常见。在多个同向或逆向的酌定量刑情节并存的死刑案件中,如何适用数情节以及如何确保量刑的公正,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也是法院裁量死刑时的难点。根据有关研究显示,酌定量刑情节是司法实践中限制死刑适用最为活跃的因素,{1}(P81)也是切实减少和严格限制我国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突破口。{2}而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控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首要的前提是必须正确适用酌定量刑情节。特别是在多个酌定量刑情节竞合时如何适用以及如何确保死刑裁量的公正和平衡,从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鉴此,本文拟展开对这一问题的理论探索。
一、量刑情节竞合的概念和适用原则
(一)量刑情节竞合的概念
所谓量刑情节竞合,一般是指同一案件中并存两个以上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竞合有同向竞合与逆向竞合之分。量刑情节的同向竞合,是指并存的两个以上的从宽情节或从严情节。量刑情节的逆向竞合,是指并存的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中,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正确理解量刑情节的竞合,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案件中必须存在实质上的数情节,而非形式上的数情节。实质上的数情节,是指同一案件中存在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的能够独立影响量刑的情节。如果一个刑事案件中,形式上也存在数情节,但各个情节并不能独立地影响量刑,那么就不是实质上的数情节,而只是一情节。具体来说,认定量刑情节的竞合,必须排除以下几种实质上并不属于数情节并存的情况:(1)具有法条竞合性质的情节。所谓情节竞合具有“法条竞合性质”,是指某一情节分别有两个以上的法条对其作了规定,而这两个法条规定该情节的相关部分之间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法条的情况。具有法条竞合性质的情节,因法条的错杂规定,仅有数个法条规定的外观,但并没有数个情节的实际内容,因而只是形式上的数情节,而非实质上的数情节。(2)具有吸收性质的情节。所谓吸收性质的情节,是指两个以上可以从概念上区分开来的情节,在具体案件中有着时间上的先后承续关系或者场合上的伴生关系,因而一情节吸收了其他情节。与具有法条竞合性质的情节不同,具有吸收性质的情节并非是由于法条的错杂规定而导致疑似数情节,而是犯罪行为在发展变化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不同状态,不同状态不是数情节,而是以最终状态为单一情节。(3)具有牵连性质的情节。牵连性质的情节在具体案件中有着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彼此之间不具有独立性,无单独评价之必要,故而不宜认定为实质上的数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