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酌定从重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但确实一般不宜作为适用死刑的主要事实根据。在具有多个酌定从重情节竞合的场合,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虽然有的案件也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但这只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而非应当判处死刑的充要条件。不能因为案件中有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酌定从重情节,就考虑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具体来说,应当强调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要注意考量整个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这主要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案件中酌定从重情节对量刑轻重的影响力受到是受到整个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制约的。不能片面强调甚或夸大某一个或者某几个酌定从重情节对量刑轻重的调节作用,使其成为是否适用死刑的决定性因素。二是仔细辨别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死刑适用的标准。如果没有达到死刑适用的标准,则一律不能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行为,无论存在多少个从重量刑情节,也不管从重情节的性质为何,一律不能突破无期徒刑的界限而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第二,要注意考量各个酌定从重情节之分量。不同的酌定从重情节,所反映出的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其对量刑轻重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如以犯罪前科(排除构成累犯的情形)为例,其情形就多种多样。在判断这一酌定从重情节的分量时,就应当分清楚是同种犯罪前科还是异种犯罪前科、是重罪前科还是轻罪前科、是故意犯罪前科还是过失犯罪前科、前后两罪的时间长短等情况。如属于同种故意重罪前科,且前后两罪间隔时间不长的,其分量就很重,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反之,如果属于异种过失轻罪前科,且前后两罪间隔时间很长的,其分量就很轻,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影响力相对较小。对于数个竞合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果分量都较轻的,表明被告人并不属于那种犯有“极其严重”的罪行且具有该种犯罪最严重情节的人,立足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立场,一般就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酌定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死刑的限制适用
(一)死刑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的适用概说
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原则和方法,对于死刑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的适用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死刑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如何适用,需要遵循上述一般的适用原则和方法,而不能与之相悖;另一方面,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中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死刑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的适用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与死刑的适用密切相关。因此,死刑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其适用需要特别地慎重。
在酌定量刑情节逆向竞合的情况下,有的酌定情节对量刑起趋轻作用,有的酌定情节对量刑起趋重作用,情节之间在功能上是相反和冲突的。就酌定量刑情节逆向竞合的表现形式而言,只有“酌定从轻情节与酌定从重情节”一种。相比于酌定量刑情节同向竞合时的适用,“多个逆向情节出现时,如何进行综合衡量,具有相当大的难度”。{9} (P6)当然,即使死刑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的适用要复杂一些,但也不像某些学者所言的“由于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在量和程度上存在差别,因此,很难得出对犯罪人是适用死刑,还是排除死刑适用的结论”。{6}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