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笔者认为,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是全面适用原则;二是综合适用原则;三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关于全面适用原则。刑事案件中情节往往多种多样,既有法定的,也有酌定的;既有罪中的,也有罪前、罪后的;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等等。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适用,首要的是应当全面考虑各种情节,同时兼顾,不能随意取舍,尽量确保每一个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量刑情节均得到实际评价,以公正、妥当地裁量刑罚。如果不是令每一个量刑情节独立发挥作用,而只是考虑部分情节,则各个量刑情节所具备的不同量的功能就不能够全部得到实现,影响量刑的公正。
关于综合适用原则。所谓综合适用,就是对数情节的适用要综合分析、判断,既不能一视同仁予以适用,也不能片面强调或夸大某一量刑情节的作用,孤立地据此决定处刑轻重。对数个竞合的情节进行适用时,必须衡量整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这是因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往往制约着情节对量刑宽严的影响力,同样的情节会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轻重不同而在作用上有所区别。当然,综合适用原则并不排除在特定时期、特定社会形势下,着重强调某一个或某几个情节在认定刑事责任中的特殊意义。
关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有些情节属于定罪情节,它们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以及选择法定刑的根据。如果在量刑时再来考虑这种定罪性规定的影响,势必导致对同一情节进行重复评价,不仅影响了量刑效果,也有违量刑的公正。因此,定罪情节只能在定罪或选择法定刑时使用,在具体量刑时不得再度评价。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禁止重复评价是指禁止作同一层次或者同一性质的重复评价。如果对某一事实或者情节是从不同层次或不同意义上进行的评价,那么是可以允许的。
二、酌定量刑情节同向竞合时死刑的限制适用
(一)死刑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同向竞合时的适用概说
毋庸置疑,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原则和方法,对于死刑案件中酌定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由于酌定量刑情节属于量刑情节的一种,故而死刑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同向竞合时的适用,应当遵循普通刑事案件中量刑情节同向竞合时的一般适用原则和方法;另一方面,死刑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同向竞合时的适用又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不像法定量刑情节那样,既有法定从轻情节,又有法定从重情节,还有法定减轻情节和法定免除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只包括酌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重情节两种。这是由酌定量刑情节的性质决定的。其二,死刑涉及公民生杀予夺的大权,死刑案件毕竟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因此在这些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同向竞合时如何适用理应更加慎重。
在死刑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同向竞合时的适用问题,不仅关涉死刑裁量的公正与否,而且与死刑的限制适用密切相关。如果裁量死刑时只关注有无法定量刑情节,而忽视酌定量刑情节尤其是酌定从宽情节的存在,不仅不利于限制死刑适用,反而有可能扩大死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