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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完善


  制定这样的协定,客观上将产生强制性的效果。通过这样的协定,将技术转让与国家间的贸易结合起来,如同知识产权和有关贸易救济措施制度中有关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或反倾销、反补贴中有关国家违反国际协定时,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一样,对有关国家如果不履行环境友好技术转让义务,可以通过有关贸易规则给予制裁,如征收高额关税或禁止该国商品进口等,迫使有关国家及其国内的公司转让有关环境友好技术;当然这种转让是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下转让,而非无偿转让。这样就可以把那些掌握技术的跨国公司和其他私人主体的商业活动与减排和环境友好技术转让紧密结合起来,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环境友好技术的作用。通过这样的协定,让有关国家真正意识到技术转让是它们的一项实实在在的义务,而非虚有的、毫无约束力的表态,或是一种依赖于道德自觉的软性呼唤。当然,各国之间可否为了鼓励环境友好技术转让而通过一个条约来约定对此类活动采取特殊的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等,也是在制定这样的条约时值得研究的。

  (四)设想的国际技术转让协定尚待深入研究的其他问题

  1.基本框架。在研究、分析已有相关国际条约、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及20世纪70、 80年代讨论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1985)的基础上,本文初步设计出国际技术转让协定的如下构架和内容:(1)序言:主要涉及成员方制定与通过该协定的基础或形成的共识、动机、宗旨与背景等。(2)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可以包括协定的性质、有关基本概念(如技术、技术转让的界定等)、与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的关系、协定目标、知识产权保护和基本原则(尊重主权、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平等互利、合作)等。(3)当事方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含限制性条款、强制许可):该部分可以将TRIPs协议第31条、第40条的规定在技术转让领域进行细分和深化;将《框架公约》第4.5款及《京都议定书》第2条第1款(a)项、第3条第14款和第10条(c)项规定的内容具体化;将《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协定》和《坎昆协议》中涉及技术转让的内容在该部分落实下来。(4)各国国内法的实施:重点突出技术供方及技术受方所在国政府应当通过各自国内法的规定共同激励技术转让,特别是无害环境技术的转让,如在税收优惠、融资、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便利、扶助等方面为技术转让创造有利条件。(5)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将国际社会在其他环境保护条约中已经形成的条文在技术转让领域具体化;将TRIPs协议的第66.2款的规定扩展至所有发展中国家,将第67条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6)国际合作:主要规定各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特定的私人部门(如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领域的合作。(7)争端解决;比照适用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8)国际常设机构:设立WTO框架下的“技术转让理事会”,就有关技术转让领域的工作向总理事会汇报;该理事会的地位、职能等可以类比于WTO的其他理事会(关税与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等)。(9)其他:如协定的修改、各国执行情况的评审程序等。

  2.设想的国际技术转让协定制定和通过的障碍及其处理。该协定形成和通过的最大障碍是西方发达国家政治体制下私人利益最大化与人类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当今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下及以国家为“利益单元”的格局下,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性”观念在以“国家”为主要个体的国际社会也得到了延伸,各国多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而尚未把“人类共同利益”提升到应有的高度。现行西方体制构建所谓民主制度,在法律制度上过度保护私人利益;在政治制度方面,又很大程度地使其国家或政府机构成为少数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要他们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其私人利益之上几乎不可能。就目前的现实而言,技术转让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要求发达国家付出更多,实际上是要求其国内的跨国公司在利益方面有所让步,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避免重走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阶段所走过的老路。在现有制度下,要做到这一点是较为困难的。

  笔者认为,要找到根本的解决办法需要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而目前较为可行的是,各国通过各种努力,借助于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之桥梁和彼此间日常事务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通过对近年来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的经验教训的分析、总结,提炼,汲取有益内容,尽快形成共识。为了人类的长久利益,各国政治家与企业家等应认识到“形成技术转让协定,促进和加快技术转让和分享,特别是无害环境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形成技术能力,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阻止发展中国家因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而失去生活依赖的基础”之重要意义;尤其对企业而言,它们让出部分利益,拯救的则是整个人类。如此则可在避免全球环境进一步恶化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

  四、结语

  全球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等已成为当今人类关心的重大议题,其中环境友好技术是备受重视的焦点之一。各国正积极努力广泛开展各种合作,签订了诸多的国际条约,而技术转让是条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但是,由于与技术(包括无害环境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已被国际社会认定为私人权利,且90%以上关键技术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的发达国家特别注重对私权利的保护,而绝大多数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又多是政府间权利义务的约定,这就使政府层面的承诺与其国内掌握技术的私人(主要是跨国公司)之权利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即在那些政府机构是私人利益集团代言人的国家中,政府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作出的承诺常不被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跨国公司所认可和执行。这是国际社会长期以来,无害环境技术成功转让鲜有发生的根本原因。对此,制定可将私人利益与政府承诺协调一致的国际条约是一种可能较为有效的办法,其路径就是将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通过国际贸易利益的制约促使发达国家政府的承诺与其国内跨国公司的技术转让行为协调统一起来,进而使其国际义务得到履行。目前最为权威的国际贸易机制W·]框架下的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成功做法为国际技术转让协定的制定提供了借鉴。因此,本文认为在已有的国际条约或立法的基础上,在尚未完成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制定WTO框架下的国际技术转让协定是人类走出困境、实现减排预期目标的一条较为可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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