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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完善


  根据2001年COP7会议成立的《框架公约》下的EGTT,旨在加强执行《框架公约》第4.5款,特别是通过分析,识别出便利和促进技术转让活动的路径,并向SBSTA推荐;[45]它以推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转让为己任。在其成立的近十年里,EGTT前五年的主要任务在于从理念上加强对技术转让的了解,近几年主要在实践中推动技术转让,并对完善技术转让制度作出不懈的努力,如提出加强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转让框架建议,在特定的行业与地区促成技术转让的顺畅进行等。[46]在第一任EGTI,期间(2001-2007),它共召开了12次会议,并向附属机构提交过6次技术转让方面的年度报告;第二任EGTT至2010年11月底共召开过6次会议,提交过2次年度报告。会议及年度报告对技术转让提供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在促进无害环境技术转让方面做出了不少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47]根据2010年12月初COP16通过的《坎昆协议》,“在第16届缔约方会议结束时,决定终止技术转移专家组的任务”,取而代之的是“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建立的技术机制”。该机制对缔约方会议负责,它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即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48]《坎昆协议》的这一调整,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为WTO与《框架公约》机构就技术转让合作创造了便利条件。《坎昆协议》突出了技术机构的地位及职能,利于其寻求与WTO合作来解决《框架公约》技术机制中技术转让问题;至于技术开发机制,我们认为,更多涉及到政策、资金等,则留由技术机制加以规制,会更为有效。

  为此,WGTTT可在吸纳EGTT,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与《框架公约》的技术机制组织部门积极展开合作,共同努力,在WTO框架内,在《京都议定书》、TRIPs协议已有的相关规定和其他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引申出一个WTO主导的统一的技术转让协调机制,其中WTO相对成熟的有效运作及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对技术机制的有效运作起到积极作用。实际上,技术转让涉及贸易的诸多方面如货物贸易、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政策、反垄断、技术贸易壁垒等,其内容复杂。通过制定一个技术转让总协定,规范技术转让的总原则,形成一个相对系统的制度,会使技术转让在各个领域有成效地进行下去。而且《哥本哈根协定》与《坎昆协议》决定建立的以加快技术开发和转让为任务的技术机制,需以政府驱动,以国家有关活动为基础,这在客观上也为WTO框架下统一国际技术转让机制的形成增加了一个新的切入点。

  此外,在COP13巴厘岛会议之前,技术开发与转让的议题由缔约方大会指派的SBSTA负责,但其作用仅限于科技咨询,而资金等实质性问题则由SBI负责,只有将技术开发和转让议题列入SBI,才有可能将有关技术转让的讨论转化为实际行动。COP13会议在该方面已通过了将该议题列入SBI负责的内容之中,哥本哈根会议也维护了“巴厘岛路线图”的授权,因此在有关统一的技术转让总协定通过之前,国际社会可以充分、灵活地利用这一成果,朝《京都议定书》所设立的目标迈进;同时为统一的技术转让协定提供具体的、可供参考或借鉴的材料。

  (三)设想的WTO框架下国际技术转让协定的性质及其作用

  设想的WTO框架下国际技术转让协定的性质是经过WTO部长级会议多边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为WTO规则的一部分(成为“一揽子”协定的当然内容),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TRIPs协议等类似。这样就将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义务与一般国际贸易制度挂起钩来:一方面可分享WTO的其他机制,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49]增强有关环境条约中技术转让规定的可执行性,如果有关当事方不履行义务,可利用WTO争端机制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技术转让常与投资、货物和服务贸易、公平竞争等相关,也便于各领域的协调。

  温室气体减排离不开各国之间的合作,而这种合作体现在有关国际环境立法和实施的全过程。[50]为实现减排目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必须超越科技、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冲突,进行合作;[51]虽然对私人而言,追逐其私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使公共利益的约束让位,但人类面对的困境要求我们必须在二者之间寻求到平衡点。基于现有有关环境保护条约中关于技术转让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保证各国履行技术转让义务,以至现有条约中关于技术转让的规定未能真正得到执行、收到预期效果之现实,笔者认为各国应以落实《哥本哈根协定》为助力,以《坎昆协议》规定的技术机制中的技术转让法制化为核心,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推动WTO框架下以有关贸易、发展和环境为主题的多哈会议进程,让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与贸易挂钩,以现有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制定WTO框架下的这一国际技术转让协定,将促进环境友好技术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它将以涉及国际贸易的国家公权力及国际条约等来约束各国政府及其管辖下的私人部门,促使跨国公司转让环境友好技术。这对解决涉及环境(温室气体减排)、贸易和可持续发展这一重大议题将有着深远的意义,与落实《哥本哈根协定》和《坎昆协议》中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也十分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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