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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完善

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完善


马忠法


【摘要】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技术转让密切相关。虽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规定发达国家承担环境友好技术转让的义务,但由于这些规定存在不足及多数技术掌握在跨国公司等私人手中,相关技术未能充分转让。为此,人类应以现有有关规定为基础,以《哥本哈根协定》的落实及《坎昆协议》的国际法制化为契机,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将环境友好技术转让与贸易挂钩,制定WTO框架下的国际技术转让协定,促使发达国家的政府承诺与其国内跨国公司等私人主体的技术转让行为一致,使发展中国家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获取技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气候变化;环境友好技术;国际技术转让
【全文】
  一、前言

  [1]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手段和核心问题,它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决定性作用已为人们所共识;而技术分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故人类对环境、技术转让和经济全球化的普遍关注几乎同步,都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它们因技术发展这个关键要素而建立了密切联系。国际环境友好技术[2]转让无一例外地成为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历次有关国际环境保护会议所形成的国际法文件[3]或国际条约[4]A>的重要内容和关注的重大议题之一。

  但从国际技术转让立法活动来看,目前无统一的相关条约。国际层面的立法成果已形成了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系列条约、联合国体系中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法文件和WTO体制下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等中关于技术转让的规范体系。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在2001年编辑的有关国际技术转让文件集,我们可以发现属于多边条[5]的文件共有28个,其中涉及环境和环境保护的约占二分之一以上,[6]>为15个;它们关于技术转让规定的核心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等方面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必要的帮助。

  然而,尽管有国际条约的规定,特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7]中较为明确的技术转让规定[8]和京都灵活三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及“国际排放量贸易机制(IET)”[9]但时至今日,技术转让方面的境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加上其他相关的国际义务未能得到充分履行,致使人类的环境问题变得更为严重。在此背景下,2009年12月7-18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员方大会(下文简称COP)第15次会议(COP15)引起了全球的重视,人们希望在此次会议上就温室气体减排及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等问题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可惜的是,被寄予厚望、规模空前[10]的哥本哈根会议最后达成的《哥本哈根协定》只是一个初步的政治性意向,其中虽有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11]但终因该协定本身无法律约束力而使它们与其他环境方面的国际条约中关于技术转让的规定一样,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表态,必须借助于具体的国际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实施。2010年12月11日在墨西哥坎昆结束的COP16所形成的《坎昆协议》,[12]在应对气候变化转让方面也仍只是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并成立有关机构,保护易受气候变化威胁的人们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在制定规划、建设本国可持续未来的进程中所需的资金和技术;建立《坎昆适应框架》,通过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鼓励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规划实施适应项目;成立技术机制—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加强气候适应与减缓行动的技术合作等。[13]但它们要变成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制或协议,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本文基于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友好技术转让所面对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试图探讨其法律制度完善的路径,以利于环境友好技术的顺畅转让。

  二、现有环境友好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难以实施的根本原因

  (一)《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在环境友好技术转让规定方面的不足

  现有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或法律文件等规定和设置的各相关机制多旨在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特别是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相关技术,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但它们过于模糊和灵活,在具体操作机制和落实等方面依赖于各国之间的进一步协商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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