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WTO框架下《国际技术转让协定》的必要性
1.理论上解决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不畅问题的需要。WTO主要是通过各成员方政府来协调全球范围内的贸易问题。历史上以自由贸易为代表的市场机制是较为有效的组织生产和配置资源的方法,但是市场经济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先天性缺陷,如在限制垄断、约束个人极端自私行为、提供公共产品、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及市场活动负外部性影响等方面难有作为,不能实现社会整体资源的最佳配置,也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32]特别是涉及到贸易、生产中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问题,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无法解决。今天的气候变化、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由过去过分强调贸易自由化等原因所致。因此,国际社会应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环境管理和控制,以实现贸易生态化,已成为各国共识。涉及环境的贸易目前已被纳入WTO框架下,且其制度在日渐完善,为此,在理论上,与环境、气候变化更为密切的国际技术转让(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被纳入WTO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而且,尽管《框架公约》生效已近17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也已6年过去,各国领导人在2009年联合国气候峰会上就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已达成共识,
[33]但环境友好技术仍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得以充分转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它们没有与有关贸易方面的国际条约直接挂起钩来。
[34]2001年的多哈会议将“发展”列为本回合的中心论题,而涉及发展的关键内容—技术转让—也就成了其关注的焦点之一。但目前纯商业渠道对许多减排技术的转让是不可行的,即使发展中国家要求在公平有偿情况下获得、使用技术,也不现实。因为,虽然许多环境无害技术可通过商业渠道扩散,但它们的扩展可能会被诸如法律保护不力、有关国家规章制度不健全而引起的风险所阻碍。此外,由于许多环境友好技术掌握在以牟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跨国公司手中,这些以私利为导向的主体对公共利益常考虑较少,想通过私人间的商业技术转让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想法无异于异想天开。这也是COP会议至今对技术转让议题一直在空谈的主要原因。因此,将技术转让纳入到WTO框架下,使企业技术转让义务通过国际贸易这个桥梁及其国内法的规定,与企业私人利益联系起来,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如何让私人拥有权利的环境友好技术通过政府公共权力这个平台,真正地服务于温室气体减排这一目标,是国际社会面对的一大难题,而其解决路径主要还是将这类技术转让与贸易联系起来,使技术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法律强制力的影响。政府(包括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各自所在国的政府)应通过合理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框架,增强透明度和政治稳定性,营造有利于私营和公共部门进行技术转让的环境;对于私人如跨国公司和工商界等,政府则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其环境技术的推广。此外,通过WTO框架下的有关制度,也可促使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主要团体的积极参与,与有关政府部门、私人企业展开合作,促进环境友好技术的使用和转让;它们还可参与国内国际立法或起诉有关对温室气体排放作出过多“贡献”的私人企业,以引起私营部门对环境友好技术开发与转让的关注并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此才能真正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环境友好技术的转让和应用。
2.实践中解决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不畅问题的需要。现在尽管有些非政府组织对某些大的跨国公司提起申诉(如德国的发展和环境组织—德国观察—向联邦经济部控诉德国大众,因后者违反《OECD多国公司指南》而对温室气体排放负有法律责任,要求后者采取措施承担社会责
[35]),或一般公众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提起诉讼(如美国密西西比海湾沿岸的居民和土地与财产的所有者以集体诉讼的形式向密西西比南区法院起诉那些住所不在但营业场所却在密西西比州的公司,以这些公司因侵权、不当得利和虚假陈述等活动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化和卡特里娜飓风给他们带来的损失为由,要求公司赔偿),
[36]>但国际社会还没有一例因为不转让环境友好技术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还是私人企业之间。就目前国际社会有关经济、社会、环境和发展的国际条约执行情况来看,毫无疑问WTO框架下的条约执行效果应是最好的,这与该制度的设计(通过“一揽子”协议方式将争端解决机制变成WTO制度的一部分,不允许保留且该机制对成员方享有强制管辖权)有很大的关系。为此,从强制实施有关技术转让规定的实践角度考虑,一旦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义务进入WTO框架下,对有关国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总之,所有的国家都应该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变消费和生产模式,在发展中尽可能地节能减排。政府、国际组织、私有企业和所有的主要团体都应该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改变非可持续性的消费和生产模式及促进技术转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能只在国家层面采取行动,还必须把企业(特别是握有技术的企业)、各种团体也发动起来,让企业积极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和环境友好技术转让,才有可能实现目标。因为国际技术转让并非一国政府单方面就可以完成,而必须借助于企业等社会组织体和个人的行为才能完成。在现今条件下,在所有的国际组织中,只有WTO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为前述各主体提供较好的谈判和交流的场所,最终用“一揽子协议”的方式使各成员方受到WTO规则和其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从而推动环境友好技术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