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补救成本、价值损失抑或获益赔偿?

  

  (二)普通法上关于瑕疵履行救济规则的评价


  

  1. Peevyhouse规则的优势与缺陷


  

  在所有判断补救成本与价值损失救济方式的规则中,Peevyhouse规则最具有典型性,因此做重点讨论。


  

  (1)该规则的优势


  

  该规则至少有以下三个优势:


  

  第一,避免不当得利。假设建筑合同的当事人意欲出卖该建筑,尽管履行有点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有该瑕疵和没有该瑕疵的市场价值降低是500元或者更少;由于房屋的瑕疵在建筑物内部,而回复至合同规定的状态则要耗费5000元。如果房屋所有人以交易为目的,其再卖价格只低于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房屋价格500元,而回复合同规定状态的成本则是5000元,但回复成本的客观价值或市场价值则只有500元。因此如果当事人以交易为目的,所有人只有权获得500元的赔偿,如法律赋予其5000元赔偿,将有4500元属于意外之财。法院赋予其5000元的赔偿,所有人显然不会将5000元都投入到校正建筑物的瑕疵上,其更为理性的方法是将该资金投入其他用途,因此赋予价值损失不仅不会破坏当事人的预期,而且还合乎其预期。


  

  第二,符合“效率”原则。Richard Posner(下称“Posner”)以Groves v. John Wunder Co.[5]一案为例认为,在这些案件中,根据效率原则,损害赔偿应当基于土地减少的价值。{6}(P153)补救瑕疵的成本过度赔偿了所有人,如果所有人真心希望回复财产的原状,他可以提起实际履行的诉讼。他认为,在该案中,原告在获得补救瑕疵的判决后事实上并没有将该资金用来回复财产的原状。此事实上反证了Peevyhouse规则的效率性。


  

  第三,比较合乎正义观念。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害与消除瑕疵所产生的收益过于不合比例,法院则不倾向于判予更大额的损害赔偿。事实上,合比例性既是一种生活观念,也是合同法所应当确立的一种理念。


  

  (2)该规则的缺陷


  

  该规则自然并非完美,其具有以下缺陷:


  

  第一,没有认真对待当事人的意图。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规定了对结果的特别关注和意图,合同履行是合同目的之所在,而且毋以再行交易为目的,Peevyhouse规则的正当性将不存在。遗憾的是,俄克拉何马州最高法院没有在判决中论及当事人的意图,径直以补救成本与价值减少过分不成比例而拒绝授予补救成本的赔偿,将期望损害赔偿的计算简化为比较简单的数字比较。“期望损害赔偿”自身是“当事人之间的期望损害赔偿”,在损害赔偿的计算上绝不能脱离于当事人意图。Judith Maute在深入剖析本案后发现,与本案相关的事实表明,原告为了获得谈判的回复原状条款而放弃了通常在类似情况下场地租赁合同中经常存在的3000美元。{7} (P1358-1363)从这个事实看,原告需要的是合同的履行而非在意该场所的市场价值。Peevyhouse规则自身并没有将原告置于合同履行时的地位,违反了期望损害赔偿的基本目标和合同订立的目的。{5} (P65)俄克拉何马州最高法院并没有考虑期望损害赔偿或合同救济的目的以及作为判断期望损害赔偿关键要素的上述事实,而径直做出了土地价值减少损失的判决,存在明显缺陷。而就Peevyhouse案件而言,Peevyhouse规则在理论上很难得到法律经济学的支持,因为“完美的期望损害赔偿使潜在的受害人无论是在履行还是违约时并无差别。”{8}(P247)该规则适用于Peevyhouse案件时显然在履行和违约时产生了重大差别,当事人意欲获得回复原状的土地,而且相对方明确知道,此时要求实际履行自然也可。但当事人自然有其选择权主张损害赔偿而非实际履行,计算该损害的方法是作为“虚拟实际履行”(virtual specific per-formance) {9}(P1041)的替代交易。


  

  第二,该规则有可能阻止不了不当得利。Peevyhouse规则的确有可能使违约方获得不当利益。因为如根据合同,违约方应负回复财产原状的义务,而其违反该义务,自然应当负担履行该义务的成本。合同是分配风险的机制,即使违约方可能当时没有考虑到风险的具体内容,但其却承担了该种风险。据Peevyhouse案件的具体事实,违约方已经通过不支付3000美元的费用表达了承担补救成本的意图,这个成本是29000美元,而事实上其只负担了300美元,28700美元即为违约方的不当得利。如果合同双方并没有或不能证明合同履行的意思,以价值损失作为期望损害赔偿也并非无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


  

  Peevyhouse规则自身不能说完全没理由,但由于没有考虑到合同当事人的意图以及预期,导致该规则缺乏当事人同意的正当性支持。效率从来不是超越于当事人之外的独立主体的强加,而主要是当事人自己在缔约时的判断。


  

  2.对三项规则的共同评价


  

  上述三项规则具有共同性,“在涉及缔约方没有全部履行其部分的建筑合同情况下,Peevyhouse规则,目前通用的经济浪费规则,以及更新的价值损失规则在同一个方面都是有缺陷的。因为他们都没有考虑这个问题,即受害方是否可能会花费裁判所判予的补救成本,他们倾向于否定当事人的全部预期。”{5} (P65)应当说,上述评价考虑到了当事人的意图以及当事人意图与期望损害赔偿的链接,但是依然不完美。


  

  三、合理的取代:意图、合理性与政策标准


  

  目前的Peevyhouse规则、经济浪费规则与价值损失规则都存在明显缺陷,而且还缺乏统一基础,这要求我们做出进一步的努力提供合乎合同法内在价值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选择瑕疵履行的救济方式,应当考虑三个问题:意图、合理性和政策。当事人的意图是期望的直接体现,法律必须尊重;但其也须受到合理性的限制,法律不能鼓励浪费也不能用意图完全取代效率,合理性可能对意图施加一种强制;同时还要考虑到当代法律的政策取向,否则难以有效的把握规则变化与社会变化之间的相关性。


  

  (一)意图标准


  

  1.意图的意义


  

  由上可见,补救成本与价值损失的讨论都是在期望损害赔偿的标题下进行的。因此,补救成本与价值损失救济的理想标准依然是期望损害赔偿。期望损害赔偿的理想状态则是损害赔偿之后的状态与履行无差异。意图是一个最为重要的标准,没有意图就没有合同法判断的构造性基础。这是合同法规则分析所必须首先予以考虑的。应当说,具体当事人的意图标准自身排除了“通常人”(reasonableperson,有的也译为理性人)的客观判断。如果从合同中不能判断意图,通常人的判断才能登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