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中国刑法立法改革的一些思考
任何刑法立法都是一定时期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随着社会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必然会产生新的刑法立法需求,这些需求的产生构成了刑法立法改革的内在动力。我认为,未来我国的刑法立法改革应当至少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刑法立法的必要性原则
刑法立法修改有无必要性,取决于现有刑法资源的可适用性。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通过刑法解释论的方式在刑法中可以找到处理的依据或者依照现行规定予以处理并不违背法理,那么,针对这类行为启动刑法立法改革就没有什么必要。众所周知,成文法具有固有的内在局限性,原则而概括的成文法条与灵活而多样的社会现实之间必然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鸿沟,故在适用法条之前,必须对其作合理的解释,以期法律适用中的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取得一致性。就此而言,刑事司法适用法律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因此,刑法立法的修改特别是分则具体个罪的增删应当优先考虑这种法律解释适用的可能性。否则,刑法立法修改的结果必然会打乱原本和谐的刑法法条关系,要么法条关系模糊不清,要么诸法条之间矛盾冲突。这样的立法会留下刑事司法不规范操作的空间。
(二)进一步关注刑法总则的改革,促进刑法立法的完善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立法机关对刑法立法的改革始终是围绕着刑法分则具体个罪法条的完善而进行的,尽管此次修正案涉及到了总则条文,但有相当一些条文系旨在配合死刑制度的改革,这很不够。我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关注刑法理论,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进一步促进刑法总则与分则条文的协调完善。例如,犯罪竞合问题、数罪并罚问题等,我国刑法总则对前者没有明确的一般性规定,而后者,相较于我国刑罚种类的多样性以及犯罪的复杂性而言,过于原则,不够精细。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建议立法机关对此予以适当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