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1997年刑法典进一步的局部修改补充
随着社会的改革和进步,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又对刑法典陆续作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典总则以及分则的具体罪作了一系列修改补充。这些修改补充使我国的刑法保持与时俱进的步伐,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刑法立法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
(一)政策思想指导
回顾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许多刑事法律的出台,是与党在某一历史时期的大政方针密不可分的。党的政策思想在刑法立法中的体现很多,以下择其要者加以说明。
1.关于从实际出发的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精髓。毛泽东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叫我们看问题不要从抽象的定义出发,而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分析这些事实中找出方针、政策、方法来。”[10]“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是一切共产党员所必须牢记的最基本的工作方法。”[11]制定方针、政策是这样,制定刑法也应如此。
事实上,刑法立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再强调的。彭真同志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特别强调刑法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他指出:“如果我们不根据中国情况,今天抄了苏联的,明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后天苏联修改了,怎么办?是不是我们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来个修改?六亿人民的中国,我们能这样立法吗?”[12]因此,“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13]“首先,要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立法的根据。”其次,“研究问题、立法,不能割断历史。”“除研究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外,还要研究我国历史的实际。”[14]无疑,这些论述是我国刑法立法基本经验的总结。
刑法立法不能凭主观想像,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别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要系统深入地调查研究,一切均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就我国的刑法立法而言,每一次立法程序的启动事实上都体现了当时社会现实的需求,而且立法工作机关在刑法典起草和修订过程中,总结了我国长期的司法实际经验,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实际资料,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