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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

  

  (二)新中国刑法典诞生之前的主要刑法规范


  

  新中国建国初期,为了稳固新生的政权,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先后开展了“镇反”、“三反”和“五反”等群众性运动,当时的刑法立法主要围绕着这些运动而展开。


  

  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呈请毛泽东主席批准,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这是镇压反革命运动初期审理反革命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2]镇压反革命运动进人处理阶段以后,为了严肃公正地对反革命罪犯予以处理,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单行刑法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和为惩治不法地主确定量刑标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为了保护国家货币,稳定金融秩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4月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为了处理“三反”、“五反”运动中揭发出的问题,1952年4月,毛泽东主席签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项法律对配合当时的“三反”、“五反”运动,纯洁革命队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并开始实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适应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命令,规定对投机倒把和造谣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的行为实行惩治。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以后的最初两年,我国刑法立法工作的开展还算正常,出台了一些单行刑法,在颁布的一些非刑事法律中也包含有一些刑事罚则。


  

  (三)1979年刑法典的孕育和诞生


  

  1954年9月,国家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此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5个组织法,[3]这对我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一个强有力的推动。同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正式启动了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6月28日,草拟出第22稿。[4]这个稿子曾经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又经过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曾作出决议:授权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第22稿进行修改后,作为草案公布试行。


  

  决议作了,征求意见的工作也做了,但刑法典草案并没有公布。原因是1957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反右派”斗争,之后还有各种名目的政治运动,给立法工作带来不小的冲击,足足有三四年时间,刑法典起草工作停顿下来。直到1961年10月,才又开始对刑法典草案进行一些座谈研究。从1962年5月开始,对刑法典草案第22稿进行全面修改,经过多次重大修改和征求意见,其中也包括中央政法小组的几次开会审查修改,到1963年10月9日,拟出第33稿。[5]但是,很快“四清”运动来了,接着又是为期十年的“文化大革命”。


  

  粉碎“四人帮”以后,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法制工作开始有所重视。叶剑英委员长在会上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指出:“我们还要依据新宪法,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6]邓小平同志1978年10月的一次谈话也特别指出:“过去‘文化大革命’前,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四清’一来,事情就放下了。”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法律。”[7]就在这次谈话以后不久,由中央政法小组牵头,组成刑法草案修订班子,以第33稿为基础进行修改工作,先后拟出两个稿本。[8]1979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在彭真同志主持下,从3月中旬开始,抓紧进行立法工作。刑法典草案以第33稿为基础,结合新情况、新经验和新问题,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了较大的修改,先后拟了三个稿子。[9]第二个稿子于5月29日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之后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中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后于7月1日获得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30年第一次有了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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