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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

  

  2.基本刑事政策: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建国以来我们党对犯罪分子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一方面要求对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原则上必须加以惩办,罪恶重大的还要依法从严惩办;另一方面又要求根据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政策是1979年刑法典制定的根据之一,明文载于该法典第1条。


  

  从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刑事司法看,强调“严打”斗争,存在犯罪化、刑罚化比例偏高,重刑化趋势明显的倾向。某些情况下,不仅没有化解社会矛盾,反而使社会矛盾趋于紧张。因此,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为指导,中共中央在本世纪初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可以说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对当前我国的刑法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


  

  无论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还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核心和灵魂都在于区别对待。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看,众多的处罚情节均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而且,刑法对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以及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也都为刑事司法根据不同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留下了余地。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深入贯彻,有关的刑法修正案也对这一基本刑事政策作出了积极回应。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在强化对弱势群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从严惩处危害民生和社会治安犯罪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这些修改完善就是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既有从严的一面,又有从宽的一面。[15]


  

  3.关于死刑的思想。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党对死刑的一贯态度。对此,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曾有过许多专门的论述。毛泽东同志指出:“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16]我们“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17]“杀人愈少愈好。”[18]“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19]“对于有血债或其他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速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20]


  

  应当说,1979年刑法典的死刑设置数量相对较少,罪种分布较为合理,这体现了我们党对死刑的基本思想和基本要求,也符合当时社会犯罪的发生发展态势。尽管在“严打”过程中,死刑的立法条款剧增,但在全面修订刑法典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也尽量对死刑予以严格控制。特别是自中共中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上没有适用过的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与此同时,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这些修改具有开创性,必将对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党的政策思想在立法中的体现除上述之外还有很多,例如,法律平等的思想、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思想、借鉴有益法律文化的思想、惩治腐败的思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以及正确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违纪界限的思想等等,也都较为充分地体现在了我国现行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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