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诉之预备合并的比较与借鉴(下)

【作者简介】
刘田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注释】范光群等:“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在我国的发展——民讼法研究会第六十六次研讨记录”,载《法学丛刊》,第165期。
主张肯定说的日本学者有:兼子一,小岛武司,井上治典,小山升等;持否定说的学者有:三月章,中田淳一,野间繁,齐滕秀夫等。参见陈荣宗:“主观之预备合并之诉”,载《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二册),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37、138页。
所谓共同诉讼当事人独立原则,是指共同诉讼当事人一人的诉讼行为,或对方当事人对其所作的诉讼行为及关于其一人所生的事项,其利害关系只及于该当事人一人,不影响其他诉讼当事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日本民事诉讼法61条,台湾民事诉讼法55条,都规定了此原则。在我国大陆的民事诉讼法学理上,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适用独立原则,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或默认,效力及于全体一方当事人。但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也实行当事人独立原则。
参见兼子一:《条解民事诉讼法》(上),第144页,转引自陈荣宗:“主观之预备合并之诉”,载《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二册),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46页。
参见西村宏一:《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转引自陈荣宗:“主观之预备合并之诉”,载《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二册),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48页。
参见上村明广:“主观的、预备的并合”,《演习民事诉讼法》(下),第50页,转引自陈荣宗:“主观之预备合并之诉”,载《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二册),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49页。
参见陈荣宗:“主观之预备合并之诉”,载《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二册),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42、143页。
代表性的文章有:郑有田:“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载《司法通讯》,1973年6月1日;陈荣宗:“主观之预备合并之诉”,载《法治学刊》,1977年6月,第4期;黄教范:“主观预备合并之际”,《政治学刊》,1979年7月,第11期;骆永家:“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载《法学丛刊》,1979年12月,第96期;吴明轩:“主观的诉之预备合并”,《法律学实例研究丛书》(十一),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版;杨建华:“主观的预备合并之诉”,《问题研析民事诉讼法》(一)1985年版,邱联恭:“关于有无必要增订明文准许提起主观的预备或选择合并之诉”,载《司法院民事诉讼研究修正资料汇编》(九)。
参见吴明轩编:《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44-147页。
参见吴明轩编:《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49页。
参见杨建华著:《民事诉讼法实务问题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31页。
吕太郎之发言:“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在我国的发展——民讼法研究第六十六次研讨记录”,载《法学丛刊》,第165期。
陈荣宗及杨建华持这种观念,可参见陈荣宗:“主观之预备合并之诉”,载《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二册),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50页;杨建华:《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在我国的发展——民讼法研究会第六十六次研讨记录》,载《法学丛刊》,第165期。
参见范光群等:《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在我国的发展——民讼法研究会第六十六次研讨记录》,载《法学丛刊》,第165期。截至该次研讨会之际,台湾各级法院关于主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案例中,采肯定说的12件,采否定说的5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