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观的预备合并情形下,如果按照客观预备合并的方式,先就主位诉讼进行审判,主位之诉的原告败诉后,再将预备之诉的当事人系属于诉讼案件之中,则对预备当事人造成的诉讼地位不安定和诉讼上的拖延,后果都足以形成对预备当事人不公平的诉讼处境和待遇。所以,对主观的预备合并之诉,应该与客观的预备合并之诉有不同的学理解释和程序处理。主观的诉之预备合并,只能理解为当事人在实体权利上形成的有顺位的预备合并,而在诉讼程序上,与单纯的诉之合并没有区别。具体来说,原告在提起主观的预备合并之诉时,主位诉讼和预备诉讼的诉讼系属都已经发生,预备当事人(包括预备被告和预备原告)的诉讼地位即已经确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主位之诉和预备之诉要一并审理,不管法院对主位之诉做怎样的判决,都应当一并对预备之诉做出判决。一方面,这样做有利于保护预备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减少其不安定的诉讼地位,防止诉讼程序上的延误;另一方面,也是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审理中的实际需要,因为主位当事人与预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牵连性,在主位之诉的审理过程中,只有涉及与预备当事人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权利义务,才能更准确地查明主位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四 意义和启示
(一)诉之预备合并的实用价值
诉之预备合并,固然需要合于诉讼原理,以求能够维护已有理论的圆满。但是,理论从来是随着实践而发展的,绝不可为了理论上的逻辑自治而固步自封,限制实践的需求。诉之预备合并,虽然有损于诉的安定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被告地位之不利,但它于诉讼实务上确有其实际需要。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客观的预备合并,都认为其为合法。其中德国的学说判例更广泛地承认,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不必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此种发展趋势,实乃因为预备合并能够一举解决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诉讼纠纷,因而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
就主观之预备合并之诉而言,其在日本受到学界及实务界的重视,也不是偶然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社会经济繁荣,各种中小企业林立,涌现出大量由个人或合伙而形成的公司组织。在这种情形之下,许多公司的负责人或其他重要人员,常常具有两重身份,一方面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方面又有个人身份。这种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在进行各种交易行为的时候,究竟是为其个人进行交易,还是代表公司进行交易,其真实情况往往很难为与之交易的相对人确知。一旦发生交易上的纠纷,究竟应以公司或者个人为适格之当事人,常常发生困惑。主观的预备合并之诉,正可以适应此类纠纷问题的诉讼需要,为相对人提供有利的诉讼手段。此外,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雇用的职员众多,公司与各种职员之间的内部关系究竟如何,也不是一般外人所能清楚了解的。一旦与公司职员进行交易而发生纠纷,也会发生应以谁为适格被告的问题。如果要求原告对公司与职员的关系有准确的了解后才能起诉,无疑将大大增加原告起诉的难度。
社会法律生活的实际状况,迫切需要一种更方便更经济而合理的诉讼方法。主观的预备合并之诉能够满足这种现实需要。因此,即使是持否定说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主观预备合并的实用价值。只是在解释方法和程序上,应当充分顾及被告的诉讼地位,不宜过分泛滥而危害预备被告的利益。
迄今为止,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的学说和实务,都未曾对预备合并之诉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预备合并之诉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和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否应当承认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也呈现出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曾经历过的景象。经济生活中公司林立,隶属关系复杂多样,与之交易的相对方很难判断。例如我国社会现存的各种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挂靠关系,错综复杂的三角债务关系,都使得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在起诉时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如果能够承认和确立预备合并这种诉之合并方式,无疑会极大地方便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更有利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