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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思想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关系定位

审判公开思想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关系定位


张晋红


【摘要】审判公开不仅具有向社会公开的要求,更具有向当事人作实质性公开的内涵,正是这一反秘密审判、促进诉讼民主的本质内涵,使之应当成为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此为前提,审判公开思想对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指导作用和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促进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定的完善;二是促成对辩论原则法律地位、作用重新定位和对辩论原则具体内容的完善;三是促进民事诉讼程序按照审判公开的理念予以完善。
【关键词】审判公开;民事诉讼法;修订
【全文】
  

  公开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内容主要是指法庭审理和宣判要对社会公开以及不公开审理的例外。当人们对公开审判制度进行检讨时,也是从这些方面着手的。其实,“公开审判只是审判公开的一个方面,一个形式意义的方面”[1],而审判公开则是一个具有更丰富内涵和外延要求的理念。在思考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本身固然是应该的,但以审判公开作为修订《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更应是必要的和必须的。本文欲通过界定审判公开思想与修订《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几个基本关系,呼吁将审判公开作为我国诉讼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审判公开思想与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认为,所谓民事诉讼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审理的过程及判决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制度[2]。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对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进行采访和报道。只是在近年里,学界才开始关注审判公开的另一个内涵,即公开审判还包括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公开。然而,是否应当承认公开审判蕴涵着对当事人公开的内在要求,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公开审理不存在对当事人公开不公开的问题,因为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也是公开的。”[3]还有观点认为,“鉴于秘密审判已经为历史所摈弃,因而在讨论现行法中的公开审判原则时,不必再把向当事人公开纳入其中。”[4]笔者认为,对公开审判所蕴涵的向当事人公开的含义不论是彻底否定还是相对否定,都是值得商榷的。


  

  封建的秘密审判,其审判过程和审判内容不仅不向社会公开,而且也不向当事人公开。作为体现司法民主的审判公开思想,其本身就是对秘密审判的全盘否定,这意味着审判公开最初的含义必然具有要求审判向当事人公开的内容。这一内涵并不因为各国相继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而萎靡或失去存在的价值,只是各国将“审判须向当事人公开”这一内涵已经当然地落实到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程序之中,使之已完全融于民事诉讼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判公开不仅仅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或者说更应当是对民事诉讼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虽然,现代意义上的公开审判具有向社会公开的典型形式,但这不等于审判公开只剩余这种单一的意义,因为“审判向当事人公开”的内涵既可以作为一种民主口号式的规定直观地写在公开审判制度之中,也可以切实地结合在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规范之中。就其真实性和生命力而言,后者不仅将永恒地存在,而且也发挥着更大的效用。只有在此前提下,公开审判作为专门的一项规定才能够仅针对社会而言。但是,以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现实,我们还不能简单地将审判公开的含义只理解为向社会公开;事实上,我国从立法到实践都没有将“审判向当事人公开”这一立法要求完全落到实处,无论是审判过程还是审判内容,都存在着向当事人不够公开的问题,如曾经普遍存在的认定证据不向当事人公开的现象;所以,在我国不是不存在着审判向当事人公开或不公开的问题,而是常常存在着审判不向当事人公开的问题。基于此,我国的学理和实务界都必须承认审判公开具有要求向当事人公开的内涵,惟此,才能立足于应有的高度来修订《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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