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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思想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关系定位

  

  最后,《民事诉讼法》应当完善对违反公开审判的具体规定行为的救济程序。我国现有的公开审判制度之所以落实得不够理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法院和法官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行为缺乏救济性的措施。尽管在立法本意上,违反公开审判制度属于程序违法的范畴,可以成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和提起再审的理由,但这毕竟是事后补救,而且这具有增加诉讼成本和影响判决权威性的天然弊端。欲有效地在诉讼全过程中贯彻审判公开的思想,就必须对其实行同步监督和同步救济,其立法要求就是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笔者认为,此救济程序的内容应当包括:(1)当法院或法官违反有关审判公开的规定时,当事人有提出质疑并要求纠正的权利;(2)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当事人质疑的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立即纠正程序上的错误;当事人质疑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3)当事人对本案的审判法官提出质疑的,应当由院长进行审议;(4)对在同一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多次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法官,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作者简介】
张晋红,广东商学院法律系教授。
【注释】朱千里.浅谈对刑事审判公开的理解【EB/OL】.http://www.chinacourt.org,200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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