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判公开思想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关系定位

  

  揭示审判向当事人公开的内涵本身并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一切旨在以此为切入点,作为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和依据。具体地讲,强调审判向当事人公开的含义,对于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立法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其一,审判向当事人公开,意味着当事人对审判的过程具有直接参与的权利。当事人参加到诉讼过程之中,成为民事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审判向当事人公开的必然要求。唯其如此,当事人才能全面知悉审判的过程、审判的内容和审判的结果。换言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既是实现审判公开的必要措施,也是审判公开的当然结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讼参与权的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如对当事人参与庭前程序的权利以及充分进行辩论的权利的规定并不尽如人意(注:本文所指的立法缺失或缺陷,均指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包括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民事审判改革和民事诉讼机制转变的需要而作出的所有规定。因为从根本上讲,这些规定并没有使《民事诉讼法》本身得到完善,而且,本文欲探讨的是从审判公开的视角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如果欲真正实现审判公开,就必须完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其二,审判向当事人公开,意味着当事人对审判的内容、裁判的结果和裁判的根据具有知情权。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绝对不只是形式化的公开,因而仅仅允许当事人具有程序参与权是不够的。公开审判作为对秘密审判制度的反叛,其首要意义应当是对向当事人隐瞒审判内容和裁判根据的批判和否定。只有在当事人知悉审判的内容、裁判的根据和裁判的结果的前提下,审判向当事人公开才具有实质性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是其知情权的手段和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规定并不全面,如对当事人相互知悉诉讼证据权、及时知悉合议庭成员、勘验人、鉴定人名单的权利、知悉裁判根据的权利等方面都存在着规定缺失或规定不到位的情况。由此使我国的民事审判虽然大致能做到形式上的公开(注:所谓形式上的公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上满足了当事人程序参与的权利,但这种参与在一定意义上是形式化的,如走过场式的公开开庭审理;二是大致能够在形式上做到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旁听和报道。),但在审判内容和裁判根据方面仍然具有秘密审判的痕迹。这既是我国民事审判具有“暗箱操作”特性的原因,也是造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和司法权威低下的原因。所以,审判公开不仅是形式的,更重要的是实质性的——必须向当事人做到实质性的公开:公开审判内容、裁判结果及其根据。这种审判的实质性公开与当事人的知情权的关系是互动性的:审判的实质性公开的结果就是当事人对诉讼信息的知情,赋予当事人知情权就能够真正实现审判的实质性公开。在相当意义上,审判的实质性公开与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的立法旨意是相同的,即保障民事诉讼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为此,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完善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完善的程度应当以能够保障实现审判向当事人公开的立法主旨和能够有效避免法官“暗箱操作”为合理的界点。概言之,“凡是那些与当事人所从事的诉讼对抗密切相关的、能够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之成立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5]、当事人需要知悉以防止法官恣意妄为的信息以及当事人只有知悉才能请求法律救济的信息,都属于当事人知情权的客体范围,或曰都是审判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