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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之下的刑法秩序转型与权利保护

  

  在我国目前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形势之下,整个社会需要的更多的宽容才更利于达成和谐局面,而特赦制度恰恰可以起到这种作用以弥补法治秩序的僵化和不足。所以,在面对刑法由于过于强调秩序而不利于权利维护的时候(如牛玉强案件),宪法上的特赦制度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不但能够矫部门法过于强调秩序之不足亦能收权利救济之效。所以说,笔者认为在这种意义上,有必要扩大特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把那些由于刑法罪行认定价值观上的变化而承受着不利处罚的当事人纳入到特赦范围中去。而此时,通过宪法制度上的影响,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才会更加协调,个人价值和社会秩序价值才会渐趋统一,刑法的公正价值才能最终实现。


  

  以上是在我国目前现行制度体制之内寻求解决问题手段的构思,笔者认为,这不但可以避免前述观点一由于撤销重审而导致的诉讼不经济以及松动既定刑法秩序,同时也可以规避观点二和三反映出的秩序的僵化所导致的不利于权利保障现象。同时,这也更加凸显出了宪法对部门法的影响,促进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和人权保护机能的的发挥,以使二者相得益彰。


【作者简介】
李样举,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当事人12年时间未被列入刑期遭质疑》,http://news.sina.com.cn/s/2010-12-01/142221565670_2.shtml,2011年7月1日访问。
同上注。
该观点的支持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教授,阮齐林教授在央视“今日说法”栏目3月25日一期名为“消失的罪名——谁之过错”点评时阐述了该观点。详见http://news.cntv.cn/law/20110329/111408.shtml,2011年7月1日访问。
王世涛 汤喆峰:《流氓罪废止后司法判决效力的宪法解读》,http://www.calaw.cn/Pages_Front/Article/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6630#_ednref16,2011年7月1日访问。
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同上注,第40页。
有关经济生活的变迁、成文法局限对罪刑法定原则发展的影响,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74~77页。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81页。
同前注⑦,第85~91页。
同前注⑤,张明楷书,第26~60页。
同前注⑦,高铭暄主编书,第86页。
程汉大:《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南京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温斯顿·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册,薛力敏译,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234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刘仁文:《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两个问题》,《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有人主张“对已决犯,新法减轻处罚的罪名无溯及力,但新法废止的罪名对其有溯及力,应当将有罪判决变更为无罪判决。”同前注④,王世涛、汤喆峰文。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页。
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页。
同前注④,王世涛、汤喆峰文。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前注1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书,第39页。
同前注⑤,张明楷书,第40~41页。
陈新民:《德国公法基础理论》下册,山东出人民版社2001年版,第563页。
宪法委托理论源自德国,该理论产生于学者们对宪法中规定的方针条款的认识,其认为:任何国家的宪法,对于其所规定的事项,都不可能在这部宪法内,毫无保留、巨细靡遗地规定,而是赋予立法者制定法律来达成,这种由立宪者在宪法内,规定由立法者有所作为的指示,可以称之为宪法委托。
同前注22,陈新民书,第157页。
同前注1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书,第346页。
阴建峰:《现代特赦制度新探》,《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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