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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潘恩的权利哲学与科学神学

  

  当然,潘恩对于英国宪法的批评也有过头之处,柏克的保守也绝对不能与反动简单等同起来。作为“外族征服”的政体和现代的“匿名共和国”,英国宪法的政治智慧恰恰不在于“原则”的果断,而在于“妥协”的技艺。当然,现代启蒙的主流是理性革命,是价值和形式的统一,法国与美国具有现代政治审美的形式特征,而英国却一直是一个渐进、保守与“不成文”的“宪政宝库”--面对现代成文宪法的挑战,英国宪法如何恢复名誉?这一工作最终是由百年之后的戴雪完成的。戴雪之前的英国宪法研究的主流是政治学与历史学研究,戴雪完成了英国宪法研究的“法学转向”,将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若干关键性要素加以提炼与整合,在原则层面完成了英国宪法在学理上的“法典化”,因此,说戴雪是英国宪法的“原则编撰人”并不为过。戴雪的工作当然也不同于德国拉班德那样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去国家化”操作,戴雪对于英国宪法中的主权原则与权利原则的精彩论证所完成的不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的作业,而是“政治宪法学”的基础性工作,是对英国宪法真实要素的完整提炼与系统整合,是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会通典范。近来中国宪法学界发生的“政治宪法学”的学术诉求,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戴雪的一种学理性回归。戴雪为英国宪法正式恢复了名誉,并为后续的宪法改革乃至于将来可能发生的“宪法法典化”提供了严整的原则框架。当然,在戴雪之前的一百年,潘恩对英国宪法作出那样负面的评价也是有事实根据的,我们无法横加苛责。


  

  (2)《人的权利》第二篇:原则运用与改革设计


  

  潘恩在《人的权利》第一篇中主要是反驳柏克,较多表现为“破”,尽管也有一些正面的原则论证;在《人的权利》第二篇中,更多出现的则是更富理论性的论证和建设性的改革设计。在这一部分,潘恩的理论贡献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论社会与文明》一章中,潘恩论述了一种“社会自治”与“最小政府”的现代治理结构,以此作为后续论题的理论基础。潘恩开门见山,指出“支配人际关系秩序大部分内容的不是政府的作用。它有着自身的来源,该来源处于社会与人的自然构造的原则之中……正式的政府仅仅构成了文明生活的一小部分……文明越完美,留给政府的空间就越少,因为文明此时就越多地调控着自身事务和进行自我统治”,这些论述可以与他的权利论勾连起来--公民权利是自然权利中那些无法自我照看的部分,需要政府提供安全和保护,因此政府权力之必要性仅限于那些无法获得自我照看的公民权利,其他可以通过自治加以行使和维护的权利则处于政府权力管辖范围之外。潘恩因此反对制定更多的法律,因为法律增加意味着政府管制权力的增长。对政府功能的最小设定也同时意味着政府税收的最小化。这种“社会自治”与“最小政府”的原理论证在自由主义政治思想脉络中并不陌生,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潘恩在原则上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尽管同时也是一个激进主义者。目前中国的改革正进入“社会建设”的主题之中,但当政者更多从民生或福利角度着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应改革带来的社会不公平问题,但无法有效回应社会建构中的“秩序”与“活力”的诉求--“自治”的概念必须正式进入“社会建设”内部,这样的“社会建设”才可能具有真正的主体性和完整性。在此意义上,潘恩曾经的论述对我们不无教诲。


  

  其次,潘恩在该部分相对精细地论证了民主代表制的正当性。潘恩比较了新旧政府体系,认为存在两种主导性的分类,一种是基于选举和代表的民主政府,另外一种是基于世袭继承的君主制和贵族制。潘恩的论证视角比较特别,他认为由于才智不能世袭继承,因此统治资格的世袭继承就不具有理性基础。当然,他也区分了民主制和代表制。在他所处的时代,民主制主要是一种古典的直接民主的含义,尚未与代表制结合起来。潘恩明确指出,代表制是一种现代事物,而民主制最大的问题在于其理想化原则无法适用到现代民族国家的规模尺度之上;君主制和贵族制都是不明智和不正当的体制,是对人本身的贬抑,是日益扩展的理性需要加以革除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将代表制嫁接到民主制之上的民主代表制就成为了最正确和最具理性的政府形式了。潘恩同时驳斥了对于“共和主义”的滥用,陈述了混合政府的诸多弊端,进一步剥离了英国人在政治上自我证立的理论根据。在该部分的论证中,潘恩通过美国州制宪和联邦制宪的实例说明了代表制的基本原理及其运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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