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的权利》第一篇:与柏克的保守主义论战
《人的权利》第一篇首先呈现了柏克关于法国革命以及人的权利的基本论断:英国人民通过光荣革命和英国议会宣称了对王室及其后代的永久臣服,并主动弃绝了自身及子孙后代具有的自主权利;英国宪法无上光荣,保护着英国的传统生活方式和臣民自由;法国革命建立在错误而不切实际的原则基础上,其暴虐与罪恶极其深重;法国革命所反对的路易十六本人温和可敬;先例和传统奠定了现有政府的合法性根基。由此,柏克的“保守主义”基本理论立场便得以确立。然而,潘恩针对这些论断给出了极其犀利的回击,要点如下:
·英国没有宪法,英国政府建立在征服之上,虽有改进,但性质依旧;
·柏克抱残守缺,误听偏信,事实描述仅仅建立在法国革命流亡者的谣言之上;
·光荣革命并不“光荣”,只是宫廷与贵族之间的分赃协议,而人民在政治上仅有请愿权,藉此祈求恩赐;
·英国国王和英国议会均不能代表“英国人民”,因为国王是外族,上议院是世袭贵族,下议院的选举基础微不足道;
·英国的“先例”不足以证立统治的合法性,英国人民甚至需要一场“民族革命”来洗刷外族征服带来的耻辱;
·英国政府基于贪婪和私利而发动战争,横征暴敛;
·法国革命有许多更加正当与合理的情节被掩盖,潘恩进行了更加完整的回溯与澄清;
·法国革命中的残暴根源于政府的残暴,而且“暴民”随处可见,不足为奇,只有改良政府才能根治;
·法国革命最终爆发是因为宫廷拒绝批准人权宣言和宪法,拒绝人民的权利主张;
·柏克混淆了个人与原则,没有认识到法国革命反对的不是路易十六个人,而且政府的专制原则,法国所发生的乃是一场“原则革命”;
·柏克先生声称却不敢从事的英法两国的宪法比较,潘恩在第一篇中逐一展开,摧毁了光荣的“英国宪法”的最后一丝荣光;
·通过对法国革命中的《人权宣言》的逐条分析,证明了法国革命完全合乎人的权利原则和理性原则。
当然,作为辩论文体,潘恩并没有对《人的权利》第一篇进行适当的章节区分,以上的要点基于译者的翻译和理解,恐有疏漏,但大致可信。在这一篇中,潘恩已经开始注意调用重要的理论资源并加以自身的理解和发挥。如他谈到宪法与政府的关系,其中最受关注且被引用最多的是:“宪法先于政府而存在,而政府只是宪法的创造物。一个国家的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民创建政府的行为。”麦基文教授在《宪政古今》中曾专门引述潘恩的这一经典表述来解释现代宪法的性质。现代宪法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以人民制宪权为规范依据,是一种“规范”的宪法,而非“描述”的宪法。由此又涉及潘恩的社会契约论,他反驳了那种认为人民与政府之间存在契约的契约论观点,主张人民相互之间缔结契约,政府是这一缔约行为的产物而非缔约一方,在人民与政府之间不存在政治性质的契约,只存在劳务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那样的东西。潘恩又谈到了人民作为制宪权主体的正当性。潘恩在《人的权利》中专门提及过卢梭,还就政府主题与西耶斯有过讨论和商榷,《人的权利》的出版晚于卢梭及西耶斯的主要作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对他的影响可见一斑。可以说,潘恩关于宪法与政府的关系的政治思想论述受到法国启蒙政治思想的重要影响,由于主题涉及法国革命,其有关论述更可归入当时的整体性政治思想发展的脉络之中加以考察。除了宪法与政府的主题,潘恩在《人的权利》第一篇中还专门处理了自然权利与公民权利问题,他的权利论则有着英国思想家洛克的痕迹。他认为“自然权利是那些根据人的自然存在本身而归属于他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心智权利或曰思维权利,以及所有关于个体行动的权利,只要该行动出于个人的舒适与快乐的追求,且无害于其他人的权利。公民权利是那些根据人的社会成员身份而归属于他的权利。每种公民权利都有某些预先存在于个体之中的自由权利作为基础,不过在所有情形下,仅凭私人力量不足以实现此类权利。这种权利均关涉到安全与保护。”如果稍微浏览一下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对这些权利论述就会非常熟悉而亲切了。自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区分与联系是自由主义宪法学的政治哲学基础,演化为后来的人权与基本权利体系。无疑,潘恩受到英吉利海峡两岸启蒙政治思想家的影响,从契约论到政府论,从权利论到权力论,一个现代成文宪法框架下的立宪政府呼之欲出。通过展示人类政治思想的最新与最完整的表达形式,潘恩完全以一种理性启蒙的姿态俯视保守英国政治传统的柏克,就纯粹的审美对比和辩论效果来看,后者自然相形见绌。这就是潘恩的成功,这就是潘恩辩论中的“摆事实和讲道理”。潘恩在权利和理性的立场上,不仅对柏克,而且对英国政治传统和宪法,毫不留情--他不仅现实地指出了英国政治中的诸多虚伪和缺陷,破除了“光荣革命”、英国议会以及英国宪法的荣光,甚至将柏克作为权力合法性根据的“先例”反转为从根本上否定征服者权利的历史证据,重新揭开了通过普通法和议会改革而日渐消弭的英国宪法政治中“外族征服”带来的民族耻辱感和内心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