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指出的是,《德国刑法典》在不能犯问题上并没有采用客观说,而是明显地采用了主观说。对此,德国学者指出:
《德国刑法典》第23条第3款在系统上的真正效果也就是,恰恰没有如客观说所希望的那样,将不能犯未遂规定为不受处罚。这条规定其实要求得出相反结论,即撇开严重无知这一疑难情况不谈,未遂的可罚性并不取决于它的危险性。确切地说,法律基本上采纳了主观的未遂理论,这不仅是帝国最高法院在这场争论中从一开始就选择的立场,也是理论界经过数十年的抵抗后,最终在很大程度上同意的观点。[14]
如前所述,《德国刑法典》确认了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这实际上是与主观说不谋而同的。主观说受到立法的青睐,而客观说与现行刑法相矛盾,所以不被通说所主张。目前德国不能犯理论的通说是印象说,相对于李斯特的具体危险说,印象说是更接近于主观说的。因为印象说之所谓不能犯的危险已经完全不是客观存在,而是社会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印象,因而是一种心理事实。[15]德国学者在论及印象说时指出:
根据印象理论,成为未遂可罚性标准的,虽是行为人敌对的法律意识,但这并非仅仅作为现象理解的敌对意识,而是被作为从行为中产生的对社会有深刻影响来理解的敌对法律意识。如果对计划的、并开始实施的严重的犯罪不加以处罚,将会动摇公众对法秩序有效性的信赖。由于行为人忽视了重大障碍,使行为人不能既遂的,同样具有这样的效果,因为已经显示行为人有实施该行为的能力,结果不发生是基于偶然的原因。无论是可能犯未遂还是不可能犯未遂,均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对法律所保护的法和平意识的危害,在可能犯未遂的场合,还会增加对于被保护的行为客体的危害。从作为刑法任务的一般预防中诞生的该学说,在今天占有统治地位。[16]
印象说并非纯粹的主观说,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糅杂了客观说的内容,因而具有折中说的性质。但是,就主观说与客观说而言,印象说是以主观说为基础的,即:印象说不是从客观上考量未遂犯所具有的危险,而是将行为人的法敌对意识作为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只是在法敌对意识的判断上,引入了一般预防观念,以是否会动摇公众对法秩序有效性的印象作为判断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法敌对性意识不是一种纯粹的主观存在,而是具有客观可把握的外在形态。因此,尽管印象说具有主观说的鲜明色彩,但它还是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不能犯的可罚性范围。
不同于《德国刑法典》明文规定不能犯具有可罚性,《日本刑法典》对不能犯未作明文规定,因而不能犯就纯粹成为一个法教义学问题:即可以将其解释为未遂犯而应处罚,亦可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而不应处罚。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不能犯没有处罚的必要,不成为未遂犯。[17]因此,在日本刑法理论上,不存在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分,而存在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换言之,日本刑法学否认不能犯的本质是不可罚的未遂。就此而言,日本刑法学与德国刑法学对于未遂犯与不能犯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在德国刑法学中,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关系是交叉的:未遂犯可以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而不能犯则分为可罚的不能犯(相对不能)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而在日本刑法学中,未遂犯与不能犯是互相排斥的两个概念:某一行为若认定为未遂犯就不可能成立不能犯,反之亦然。因此,未遂犯与不能犯是罪与非罪之分。
那么,在日本刑法学中如何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呢?日本刑法学界主要存在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之争。日本学者大塚仁是具体危险说的主张者,指出:
具体的危险说认为以行为当时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事情和一般人能够认识的事情为基础,从客观的见地,作为事后预测(nachtragliche Prognose),判断有无实现犯罪的危险性,肯定有实现犯罪的危险性时,因为能够承认具体的危险(konkrete Gefahrlichkeit),所以,就是未遂犯,但是,否定有实现犯罪的危险性时,因为不存在具体的危险,就是不能犯。例如,行为人认为尸体是活人而用刀刺了它,行为人以外的一般人也会认为该尸体是活人时,就是杀人罪的未遂,但是,一般人认为明显是尸体时,就是不能犯。[18]
具体危险说可以认为是李斯特的观点在日本刑法学的延续。具体危险说在危险的判断上考虑一般人认识,以此作为认定具体危险的根据。而印象说中的行为人的法敌对性也以给一般人造成侵害法秩序的印象为标志。因而在具体危险说与印象说之间其实存在某种相同之处。就以行为人认为尸体是活人而刺刀为例,根据具体危险说,是否存在具体危险要看一般人对尸体是否活人的认识:一般人也会认为尸体是活人时,存在具体危险;一般人不会认为尸体是活人时,不存在具体危险。在此,具体危险已经不是尸体是否会死,因为这已经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人不能死第二次,这是客观事实。所以,是否存在具体危险只能以一般人认为是否具有实现犯罪的危险性为标准。这里一般人认为是否具有实现犯罪的危险已经不是纯粹的客观危险,它与印象说所主张的给一般人造成侵害法秩序的印象这种主观危险,实际上大同小异。因此,日本学者大塚仁在评论印象说的时候才会得出结论:印象说虽然使危险概念转向于社会心理学方面,但是,在实际适用上,会得出与具体的危险说几乎同样的结果。[19]而日本学者西田典之则径直把日本的具体危险说称为印象说,指出:
具体性危险说以行为时点为基准进行事前判断,并以一般人是否具有危险感为标准,认定是否存在未遂犯的危险。这是以一般人的印象作为处罚根据,因而又称为印象说。[20]
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么我们就会看到这样的结果:在德国根据印象说认定为不能犯未遂受到处罚的,在日本根据具体危险说认定为未遂犯而受处罚。换言之,德国的不能犯在日本成了未遂犯。因此,尽管德日两国在是否处罚不能犯上规定完全相反,但通过法教义学的演绎,其结论却完全相同。这种法律规定与法教义学的相关性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日本除了具体危险说以外,还出现了一种客观危险说,该说不同于行为无价值论所主张的具体危险说,往往被结果无价值论所主张,因而更具有客观主义的色彩。客观危险说认为,不能简单地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进行危险的判断,而是要对行为不能产生结果进行科学的因果法则的判断,从而区分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从而贯彻事后的、纯客观的判断。例如,日本学者山口厚指出:
在判断有无具体的危险时,首先,应立足于事后的立场,如果没有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话,就以此为前提。其次,代之以现实存在的事实,考虑大体上存在什么事实的话,法益侵害—根据科学的因果法则—会发生。问题便在于这种现实并不存在的(假定的)事实被认为具有何种程度的存在可能性。即应通过考虑“根据科学的因果法则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事实—虽然是现实并不存在的事实—被认为具有何种程度的存在可能性”来判断具体危险。在这个意义上说,应当将现实存在的事实置换为假定的事实,通过考察假定事实的存在可能性来具体判断有无具体的危险,而且只能这一进行判断。[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