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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

  

  综上所述,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抽象升格条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都是量刑规则;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升格条件中,一部分是量刑规则(数额巨大、数量巨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首要分子、多次等),一部分是加重的犯罪构成(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等)。所以,抽象的升格条件与量刑规则不是等同概念,具体的升格条件与加重的犯罪构成也不是等同概念。


【作者简介】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1]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另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2]本文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构成要件概念。虽然我国的犯罪构成与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不是等同概念,但由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实际上也只是违法性的加重,故在这一点上一般不会产生歧义。
[3]如果不对犯罪进行分类,刑法分则就只需要一个条文:“犯罪的,处刑。”但这显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4]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湾)2006年版,第485页。
[5]如果数额巨大,则适用《刑法》第263条第4项的规定。
[6]以上参见[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C. H. Beck 2006, S.341f。
[7]相应地,当刑法分则条文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减少,并减轻法定刑时,才属于减轻的犯罪构成。本文仅对加重的犯罪构成展开讨论。
[8][日]町野朔:《犯罪论の展开Ⅰ》,有斐阁1989年版,第52页、第59页。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10]其中的数额较大与数量较大仍然是构成要件要素。
[11]当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节严重”,则是一种整体的评价要素,而不是量刑规则(参见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8页以下)。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2009年12月3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2010年3月2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等等。
[13]从立法论上而言,我国《刑法》第232条区分了普通杀人与情节较轻的杀人,似乎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事实上不一定如此。因为何谓情节较轻,也是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的。只有当最高人民法院限制或者规定了情节较轻的具体情形时,才对下级法官有限制作用。可是,即使《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是“故意杀人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可以规定对何种情形的杀人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何种情形的杀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4]实际上还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的区分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展开讨论。
[15]当然,由于法条表述等原因,不排除个别情形存在例外或者存在争议。例如,按照本文的观点,《刑法》第236条第3款4项所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但是否存在轮奸未遂,则存在争议。再如,根据本文的观点,《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但对杀人未遂的是否适用本规定(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则存在争议(参见张明楷:“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
[16]也许有人认为,B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大于A。但本文不赞成这种说法。主观责任是对客观违法事实的责任,不存在独立于违法事实之外的主观责任。所以,不能认为B的主观责任重于A的主观责任。换言之,A是对9万元财产实害的主观责任,B只是对11万元财产危险的主观责任。另一方面,不能将影响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大小的因素,与主观责任要素混为一谈。在上述假定的A与B的案件中,并没有假定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因素。此外,B的主观恶性大的说法也不可能得到贯彻。例如,甲仅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盗窃了价值8000元的财物,乙以盗窃得越多越好的故意,盗窃了价值8000元的财物。没有人会认为对乙应当适用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法定刑。
[17]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9页。
[18]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96页。
[19]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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