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司法过程封闭性过强,司法专横现象导致了对传媒权益的漠视。
尽管存在程序法的规制,实践中司法过程的封闭性仍然很强。这种封闭性不仅体现在应予公开的司法过程在很多情况下未予公开,或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公开程度,更体现于法律虽无明确要求,但依照民主原则应当受到社会检视的司法过程未能向社会公开。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隔绝了传媒的信息源,限制了传媒对司法的渗透能力。不仅如此,基于对传媒的戒备,一些司法机构往往还特别排拒传媒的介入,以技术化的理由挡御传媒对司法过程具体状况的了解。
制约传媒监督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司法专横现象的存在。从近年来反映出的情况看,司法专横与司法腐败已经成为司法机构的痼症。司法专横的集中表现就在于司法机构及其成员不尊重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定权利,把法律所提供的特殊职业优势作为其恣意行为的条件。司法专横的心理趋向也导致了司法机构及其成员对媒体知晓权以及采访权等权益的漠视。在与司法机构的交往中,传媒往往被迫将自己置于劣势地位,以求得司法机构某种程度上的配合。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所具有那种地位是绝大多数媒体所根本无法企及的。然而,即便是“焦点访谈”,也难以避免被个别司法机构拒之于门外的经历。在此情况下,传媒监督的实际可能是极为有限的。
第三,受众参与民主的政治素质以及相关的文化素质尚待提高,对传媒的开放度相应也受到一定限制。
应当看到,中国现实社会中受众参与民主的素质以及相关的文化素质仍然较为低下,更不具备激进人文主义、自由主义者所预想的水平。受这种素质的局限,在正确地看待并分辨传媒所提供的信息、并且理智地克制由这些信息所激发的情绪方面,受众的能力不容高估。在不能指望传媒自己对信息进行恰当筛选的情况下,相应的对策似乎只能是限制对传媒的开放度。
正如柏拉图在《共和国》中所设想的那样:“诱导奶妈和母亲只给孩子讲我们批准的故事”。特别是司法过程中所涉及的事实,往往关系到公众的普遍利益,如果传媒涉及这些事实时缺乏正确的引导,很容易导致公众将司法机构作为其渲泄情绪的对象,从而引发更大的社会事件。在稳定高于一切的当今中国社会中,以政府的谨慎代替传媒的谨慎,政府降尊屈贵作为传媒“看门人”的现象,不能说没有其合理的因素。
对产生于受众方面的制约,还应看到的一个事实是:受习惯方式的影响,中国受众素来都有“把报纸(自然也包括电视等媒介)当文件读”的习惯。这表明传媒对于中国受众具有很强的引导力。受此因素的影响,受众很容易把传媒对某些司法行为的认识与见解误认为政府的认识与见解,至少认为是政府认同的认识与见解;同时也很容易把传媒所述说的个别现象理解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在此格局下,传媒得到的或许是信誉,而失去的必定是一定程度上的自由。第四,传媒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对传媒的管理难以走出“管则死、放则乱”的窘境。
中国现有传媒机构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党委和政府直接创办并管理的机关报刊(台);二是有关行业或部门创办并管理的行业或部门报刊(台);三是社会机构创办和经营的商业性报刊(台)。这三类传媒机构的运作方式各有所异,但共同的特点是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就前两类来说,由于这两类媒体机构直接受制于创办者,自身的独立程度很低,因而它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趋从于创办者的政治态度或行业部门的利益追求。这类媒体机构往往既无自我约束的动因,亦无自我约束的实际条件。后一类媒体机构则受制于直接的商业化经营目标,对商业利润的追求常常诱使其放弃自我约束。传媒自我约束能力的弱化,给传媒的管理带来很大困难。经济领域中惯常出现的“管则死、放则乱”的二难窘境在传媒管理中表现得更为充分。在此情况下,管理者对“放则乱”的担忧远甚于对“管则死”的注重,因而“,适度偏紧”始终成为传媒管理机构实施宏观管理的政策取向。这也是实践中传媒监督的行为空间较小、能力较弱的又一原因。不难看出,实施传媒监督的前述诸种制约因素,有些同阶段时期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同民主进程直接相关,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民主进程的加快,这些制约因素的影响也会相应消解;但有些制约因素则依附于更深层的社会基础,在较长时期中仍将继续存在。与此同时,某些制约同传统观念和习惯相关,观念和习惯的改变亦会淡化这些因素的作用。但有些制约因素则根源于社会治理的基本体制,因而难以指望在短期内能够改变。这种现实再次提示我们,对中国社会中传媒监督的实际作用不应付诸过多的期待;富有实际意义的努力在于把这种现实作为传媒监督(乃至新闻体制改革)制度设计的客观背景,在现实所提供的可能和条件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媒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