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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

  

  2.传媒实施监督的内在动因


  

  即便在西方法治国家中,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也并不构成媒体的法定义务,这就是说,传媒由于不同约束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立场,实践中这种冲突是很容易发生的。


  

  对司法的监督并不是基于外部的制度化的约束强制,而是基于媒体的内在动因。更进一步看,对司法实施监督,事实上也并不是媒体的自觉意识,传媒的立业宗旨中并不包含有法学家们所期待和外设的这一使命。用低调的眼光来看,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只是传媒追求自我目标的副产品;传媒实施监督的内在动因包含在传媒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之中。


  

  如前所述,司法过程中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及其刺激性,是传媒关注司法的最直接、最表层的原因。司法程序中所涉及的社会事实以及司法程序对这些事实所作出的处置往往构成一种特异的社会现象。这种特异性不仅与传媒需要迎合的受众的猎奇心理相适应,而且也关连到受众在阶段时期中的社会情绪。正是这种特异性设定了媒体的传播价值,表达甚而渲染这种特异性成为媒体的追求。在现今任何一个有影响的媒体中,都不可能忽视或缺少司法话题,即使在娱乐或体育版面(栏目)中,媒体着墨较多的也是明星们有意或者无意播弄出的各种纷争与官司。可以说,司法过程中所演绎出的新闻构成传媒生存的重要支点。传媒关注并论说和评价司法的热情也缘生于此。


  

  关于传媒对司法实施监督的动因,或许还应看到更为深层的一面,这就是传媒对其自身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的注重。在现代社会中,一方面,传媒“是现代社会中各个群体社会组织的模式化社会期待的一个重要来源。也就是说,媒介的内容描述了当代社会生活中所知的各种群体的规范、角色、等级和制约”;[9]另一方面,传媒在描述各个群体角色和等级的同时也显示出自身在社会结构中的重要角色和地位。传媒表达的内容所以能够成为各个群体社会期待的识别标志,表明传媒已经获得了社会认同的话语权力。不仅如此,由于司法在社会结构和社会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因而传媒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的能力,则更进一步衬托出传媒的特殊地拉。与司法对话是传媒的职业骄傲所在。在“传媒监督”这一富有光泽的称号下,传媒为其“无冕之王”的称号找到了实证性的注脚。尽管把传媒奉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10]不免有拔高耸听之嫌,但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一般关系模式确实能够为传媒论说和评价司法提供很大的激励。


  

  从功利角度解释传媒监督司法的内在动因,似乎忽略了传媒在监督司法过程中的正义感。不可否认的是,传媒监督的具体行为往往是媒体受到特定情境和事实的感染,基于伸张和维护正义的动机而作出的。[11]然而,如同传媒的具体行为同样可能产生于浅俗的物质利益诱导一样,传媒在具体行为中个别性的动机,与我在这里所要表达的传媒实施监督的一般性、普遍性动因不属于同一层次的问题。尽管这些个别性的动机同样不应被忽略。


  

  3.传媒监督司法的实际范围


  

  传媒监督司法的实际范围除了受制于特定社会中制度为传媒所提供的可能外,更决定于传媒自身的运作规律和传媒自身的利益基点。实践表明,传媒对司法监督的实际范围并不决定于司法或其他社会力量的要求;能够进入传媒视野的是制度所允许、且传媒自身付诸热情和兴趣的一部分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


  

  与传媒的大众化特征相联系,能够进入传媒视野、受制于传媒论说和评价的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首先必须具有公众关注的价值,无论这种关注产生于严肃的道德责任,还是产生于某种利益上的激励,甚而产生于纯粹的猎奇、“窥阴”心理。因此,受传媒所检视的司法行为与司法过程,或者是涉及到普遍性的、与公众实际利益或情感相联系的事件,或者是带有相当特异性的事件。后者通常又包括:(1)司法所受理的事实具有某种特异性;(2)司法审理或处理对象身份、地位或个人经历具有某种特异性;(3)司法行为或司法过程非正常化、非规范化。总之,一般性和常规性、与公众兴奋点不相符的司法行为或过程事实上很难进入传媒论说和评价的范围之中。


  

  进一步看,传媒对司法监督的实际又涉及到三个层面:一是论说和评价司法过程所审理或处理的事实。传媒监督在此方面的作为在于,与司法机构共同对相关事实作出各自独立的评价,并以此强化或间接地改变司法机构对该事实的认识。二是论说和评价司法机构及其成员的个别行为。传媒的监督作用体现于通过这种论说和评价,影响或矫正个别司法机构及其成员在司法过程中的偏差。从理论上说,这是传媒监督最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空间,也是传媒监督倡导者最为理想的实践形态。然而,传媒在具体实施这类行为时,既需要审慎地考虑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更需要考虑主导政治力量为维护司法机构形象和司法权威所设定的要求。因此,这一空间,既是传媒乐于进入的兴奋区,也是传媒最应谨慎踏入的雷区。三是论说和评价司法的总体状态。传媒在这方面的努力,主要体现于对阶段时期司法保护倾向、司法机构的总体素质、司法体制的运作状态以及司法与社会各个层面的关系作出评论,把主导政治力量对司法的认识或社会公众对司法状况的感觉在更大范围中展示出来,以此从深层上影响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这虽然是传媒监督所不常涉及的领域,至少不是所有传媒都能够涉及的领域,但却是能够显示传媒监督水平、显示传媒政治和社会地位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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