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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

  

  3.传媒约束机制的有效形成


  

  这一前提关涉到媒体作为监督主体的基本品格。在与司法的对应关系中,传媒虽然有弱势的一面,但这种弱势主要指传媒对司法过程影响的相对被动性;在更广泛的社会范围中,传媒却有其特殊的话语霸权,西方理论把传媒的话语霸权称之为“传媒审判”(trialbymedia)。


  

  这种霸权既是传媒监督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基础,也是对传媒行为进行必要约束的根据。如果传媒失却必要的约束,如果特定社会中传媒自身的约束机制不能有效形成,传媒也就失去了成为监督主体的基本品格;这样的传媒对于法治社会中的司法将是一种灾难。为此,在各国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考虑了对传媒的约束问题。美国斯坦福大学着名大众传播学学者韦尔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4]


  

  传媒的约束机制包含可能对传媒产生限制作用的一系列要素。首先是传媒的行业性自律。传媒的行业自律是传媒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传媒维系自身独立品性的保证。在对司法监督问题上,传媒不仅需要从一般性的职业标准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基于司法在政治框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传媒更需要审慎地处理同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需要在公众社会要求与司法立场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借用库尔特·勒温的话说,传媒必须通过自律当好信源与受众之间的“守门人”。[5]其次是传媒机构的行政性管理。传媒的行政管理是政府依据自己的意志对传媒行为的规制,它所体现的是政治权力对传媒行为的具体要求。政府一般通过传媒机构设立登记和执照制、刊(播)前检查制、惩办制、征税制以及津贴制等方式实施这种管理。[6]在本文所涉及的主题中,传媒的行政管理集中体现于政府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具体把握和协调。政府行政管理的宽严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传媒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的能力。在中国现实情况下,政府的这种管理通常是以“管好传媒,善待司法”为基调的。再次是司法评价。传媒论说和评价司法的行为在一定的范围内需要受制于司法的评价。这主要指传媒的相关行为被认为是侵害了司法机构及其成员或涉案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从而引发传媒机构(或其成员)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这方面的实例尽管不会很多,但对传媒行为的影响是很深刻的。除了前述三个要素外,公众对传媒的评价,特别是传媒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对传媒立场和传媒行为的认同或反对,亦构成对传媒行为无形或有形的约束。传媒对每一个具体司法行为的立场和态度,事实上都要受到公众意志的检验,当然更无法回避相关当事人所可能表示的赞同或可能实施的对抗。


  

  传媒约束机制的有效形成不仅在于前述约束要素(或更多的其他要素)的存在,更主要还在于:(1)特定社会中,各个约束要素应形成合理的约束结构。从传媒监督的特性以及民主发展的趋势上看,应突出行业自律约束的作用而逐步淡化行政管理的功能。(2)各个约束要素之间相互协调,而不应有直接和明显的冲突。[7](3)无论是何种约束,都不应损伤传媒监督的机理,不应损伤传媒实施这种监督的内在积极性;约束的总体取向应在于着力矫正传媒可能或实际出现的重大偏失,而不应集中于限制传媒的行为空间。


  

  三、传媒监督的运作特征


  

  与其他监督方式不同,传媒监督有其个性化特征。全面认识传媒监督的作用,不能不对这些特征作出具体分析。


  

  1.传媒监督的立场


  

  从逻辑上推演,对司法行为进行评价或监督的角度应当是法律化的。然而,事实上传媒监督的基点和视角并不完全出之于法律。传媒的立场实际上是复杂的。这主要是因为,影响和决定传媒立场的潜在因素是多方面的。不难列举的因素有:(1)社会公众的情绪倾向;(2)主导政治力量的偏好;(3)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4)迎合受众(观众、听众、读者等)需要的自身需求(如新闻性、煽情性、刺激性需要);(5)影响甚而左右媒体的相关当事人的意志。所有这些都对传媒的立场产生实际影响。但是,无论在具体行为中主要受制于哪一方面或哪几方面因素的影响,传媒更多地是从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出发,以社会正义和道德扞卫者的姿态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这种形式上的道德立场既可与社会公众的情绪倾向相吻合,同时也能取悦于主导政治力量,反映政治权力者的社会统治主张。不仅如此,由于道德立场较之法律立场具有更为广泛的认同基础,因而无论传媒对具体问题的认识是否与现行法律相一致,都能够在道德立场基础上为自己建立正当性,并以此隐蔽暗含于道德化陈述中的媒体自身的特殊利益。


  

  传媒监督的这种立场在实践效果上往往会表现它的两面性。一方面,它可能延展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通过传媒形成道德与法律的接续,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由于道德立场往往使传媒囿于情感性判断,因而较少顾及司法过程中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一旦道德意义上的结论形成,传媒便尽情地利用道德优势表达自己不容置疑的要求和倾向,甚而以道德标准去责难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所作出的理性行为,从而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公众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现实冲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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