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理性化与刑事定罪标准之调整
——基于防控司法错误的视角
林喜芬
【摘要】近年来,一些学者主张我国应吸收借鉴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客观地讲,该证明标准在西方确实能最大限度地防控错判无辜的司法错误,同时还可以兼顾错放罪犯的司法错误,但却是以一套科学合理的证明机制为配套的。鉴于我国现实的制度语境,庭审证明标准能否松动不仅在于语词的改换,更在于语境的转换与配套证明机制之完善。
【关键词】证明理性化;定罪标准;司法错误;社会控制
【全文】
一、理性化的证明标准:在防错与社会控制之间
一般而言,证明标准,就是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1]尽管对它可否设定、以及如何设定还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但立法者与司法者均希望它担纲起以下制度功能:成为当事人预测诉讼结果、决策诉讼行为的标杆;成为法官司法裁判中事实认知的尺度;成为上诉裁判者衡量裁判结论、纠正错误判决的标准;成为立法者统一司法证明强度、防止司法者滥权专横的利器。{1}(P62)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意识形态法学的影响,证明标准一直被视为主观论的认知范畴,认为会阻碍司法实务中对实质真实的贯彻,因此学理上也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和反思。近年来,为了摈弃意识形态的阻隔,一些学者将证明标准的探讨拉回形而下的维度,并从认识论或知识论的角度对证明标准及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读。[2]由此,“客观真实是什么”的本体论问题就转变为“客观真实如何认知”的认识论问题。{2}(P445)
但笔者认为,仅此并不足够,证明标准的设定之所以是形而下的,不仅因为它是法官个案适用的尺度和产物,[3]更为重要的是它还与如何权衡司法错误有关系。换言之,证明标准乃是诉讼活动中调节法庭裁判宽严的杠杆,是调控错判无辜与错放罪犯的阀门,证明标准的设定问题也是一个政策权衡问题。一般而言,证明标准设定的过高,则错判无辜的情况相应减少,而错放罪犯的情况相应增多;证明标准设定的过低,则错判无辜的情况相应增多,而错放罪犯的情况相应减少。鉴于此,在客观真实难以确知,事实意义上的司法错误难以评判的情况下,通过证明标准来调控司法错误的比率就成为各国防控司法错误的重要途径,显然也应当成为我国转型时期的重要论题之一。毕竟在我国转型语境中,为了增强制度的合法性,错判无辜的司法错误应当尽力避免,但一味提升证明标准又将导致错放罪犯的司法错误增多,导致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这也是转型时期我国刑事司法很难忍受的。
为此,笔者将在本文中着重探讨以下问题,即证明标准与司法防错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转型语境中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应如何设定。
二、证明标准与司法错误之关系:统计模型的分析
(一)福斯特统计模型:基于理想假定的分析框架
美国学者福斯特针对刑事司法错误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其中涉及到证明标准与司法错误之关系问题。福斯特的理论立场是形而下的,其立足点乃是证明标准的现实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实践中的证明标准乃是在坚定的确信与非十分坚定的确信之间游移。所采取的分析方法是一种微观的法社会学—试图把定性问题转化为定量问题的研究策略。通过研究,福斯特提炼出一套较为科学的统计分析模型,该模型旨在提出以下结论,即(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明标准发生的任何变化,对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数量(错判)与被错误释放的真正罪犯数量(错放)的比率都将产生着深远的影响。{3}(P77-88)由此可见,在法庭裁判过程中采取何种程度的证明要求,所产生的司法效益是截然不同的。尽管这是一种假设、一种思想实验,但是对当前我国证明标准的立法设定与司法指引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毕竟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刑事司法错误的防控需要兼顾错判无辜与错放罪犯,并在两者之间进行有机的平衡。
具体而言,福斯特采用了“存在真正罪犯的案件比例”、“定罪率”以及“真正罪犯被定罪的比率”等三个变量来进行定量分析,并采用以下两个因素作为评价标准来定位整体司法效益的高低:一是司法错误的总体比率(事实上有罪但被无罪释放的案件与事实上无罪但被有罪认定的案件共占总体案件的比率);二是错判无辜与错放罪犯的比率,即单位错放的人数所对应的错判人数。就这两个变量而言,司法错误的总体比率相对较容易理解,因为通常情况下,司法错误的总体比率越少,显示出办理的单位数量的案件中产生的错判无辜和错放罪犯的总体比例较小,表明这种刑事司法系统的制度效率越高。就第二个因素而言,错判无辜与错放罪犯的比率表征着错放与错判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如果错判无辜与错放罪犯的比率(即单位错放的人数所对应的错判人数)越高,则相当于每错误放纵一个犯罪分子,就要牺牲更多的无辜者,这显然表明这种刑事司法系统所产生之错判的比例更高,反之亦然。由于刑事司法机制乃是人为构设的产物,无法保证绝对意义的不枉不纵,而且很大程度上错放与错判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换言之,人类只能在重视打击能力和重视保护无辜之间进行政策性权衡。因此如何定位错放与错判之间的关系乃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可以说,在较为强调犯罪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历史或社会语境中,刑事司法机制更倾向于防控错放罪犯的司法错误;而相对地,在更加强调人权保障的历史或社会语境中,刑事司法机制更倾向于防控错判无辜的司法错误。在现代社会,随着法治理念的逐步深入,各国的刑事司法机制越来越注重防控错判无辜的司法错误的发生,这使得第二个因素显得尤为重要,在此意义上,错判无辜与错放罪犯的比率一定程度上可以表征某一种刑事司法系统的制度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