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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证据观(下)

  

  “客观性与真实性之辩”的实质是把真实性与客观性对立起来了。“真实”并不只是主观范畴的概念。应当明确,有两种真实观:一种是实质真实;另一种是形式真实。所谓实质真实就是事实的真实。事实的真实就体现在它的客观性上。因此,构成了证据的事实的客观性就是真实,而且是实质上的真实。所谓形式真实就是单纯的反映形式中的真实。人提出自己的反映必采取一定的形式,比如言词形式、文字形式等。形式真实总是包含在言词、文字等形式中,故称为形式真实。形式真实只是实质真实的反映。同样可以说:形式真实的产生要依赖实质真实;形式真实的核实更要依赖实质真实;形式真实的价值尤其要取决于实质真实。如不反映实质真实,形式真实的价值也等于零。因此,我们确立证据的属性,首先就要确立客观性。


  

  除了宣扬“事实分层”说和作了“客观性与真实性之辩”外,这位青年学子还提出了这样的质疑:“如果证据客观性真的那么重要,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和证据理论均缄口不谈证据客观性问题?”[19](P399)其实,何止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可以说,全世界(包括解放前的中国)都缄口不谈证据的客观性。前苏联学者最先提出了“证据是事实”的观点,这为正确确立证据的基本属性奠定了基础。然而,苏联学者并没有迈出确立证据基本属性这一步。因此,时至今日,惟有新中国法学中确立了证据的客观性。这并不奇怪。因为,人类社会几千年来虽潜存着两种证据观,但在对证据的实际理解中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形式证据观。形式证据观理解的证据是反映、是命题、是判断。一句话:就是逻辑学中所讲的论据。反映、命题、判断——论据,这些都属主观范畴。对于这样一些主观范畴的东西,只要求真实,不提客观性,是理所当然的,几千年来,逻辑学家就从来没有对论据提过“客观性”。形式证据观既把证据混同于论据,因而在对待证据时也按逻辑学的“章程”办事,这就是世界各国迄今“均缄口不谈证据客观性问题”的根源。然而要明确,逻辑学与证据学是有本质区别的。准确地讲: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形式联系规则的科学;证据学是关于事实及其相互联系规律的科学。逻辑学研究的思维是主观的,形式联系是主观的,规则也是主观的。这种性质决定,逻辑学中对论据不提“客观性”是正确的。而证据学研究的事实是客观的,相互联系是客观的,规律也是客观的。这种性质也决定,证据学中对证据必须确立客观性。由此可见,我国法学中确立证据的客观性,这不是传统,而是反传统;不是陈旧,而是反陈旧;不是过时,而是反过时。在人类历史上,证据客观性理论才刚刚起步。这一理论的光辉将永照人间。因此,证据客观性理论不但没有“终结”,而且永远也不会“终结”。应该终结的恰恰是客观性理论所否定的形式证据观。形式证据观虽处在证据学中,却按逻辑学的“章程”办事,实不可取。这样的证据观,早该终结了。


  

  客观性是构成证据的事实同客观世界的一切事实都具有的共性。关联性才是把构成证据的事实同客观世界其他一切事实区分开来的个性。有些学者提出,“客观事实成为证据的第一推动力(根本的原动力)来自主体的意识”,认为是“主观特性决定客观事实向证据转化”。[19](P355)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由主体的意识推动客观事实向证据转化,这不就成了意识决定存在了吗?意识和存在(客观事实)的关系只是一种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变化仅仅发生在主体的意识中,作为被反映者的客观事实本身并不发生任何变化,既无任何变化,如何能转化为证据?可以肯定地说,主体的意识根本不是“第一推动力”,也即不是“根本的原动力”,客观事实成为证据也绝不是由主体的意识决定的。那么,是什么使客观事实成了证据呢?使客观事实成为证据的正是事实本身所具有的关联性。是关联性使通常的事实具有了证据的“品格”。因此,关联性是证据最本质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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