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证据中,为什么物证和人证的两种效力,一为实质上的证据力,二为形式上的证明力,而书证的两种效力却又均为证据力呢?因为,人反映物证是在程序过程完成的,因而,反映了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也是在程序过程产生的。人证中,人反映事实倒是在实体过程完成的,但是,人证明事实也只能在程序过程完成。这就决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只能在程序过程产生。前面讲了,程序过程不能产生据以证明实体的证据,只能产生证明。既是证明,就只有证明力。这就是物证和人证的形式效力都是证明力的根源。书证就不同了。书证中,证书产生并存在的事实构成书证的形式效力;证书所记载的事实构成书证的实质效力。这两种效力都是由事实构成的,两种事实都发生在实体过程,也都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这些情况就决定,书证的两种效力都是证据力。
以上就是三种证据的基本情况。证据只有三种,这就是物证、书证、人证。其中,人证含有两义:一指人作出的证明(指陈述);二指人通过证明提出的证据(指事实)。这就是实质证据观在证据种类问题上引发的重大转变。三种证据的理论可以穷尽所有证据,可以把古今中外人们所使用的一切真正的证据均包括无遗。三种证据的理论揭示了人们获得证据的基本途径,这将极大地提高人们获取证据的能力,增强人们获取证据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三种证据的理论揭示了物证、书证、人证和证物、证书、证人这两组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结束了证据种类问题上的混杂局面,这为人们正确运用证据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提出客观性理论是对实质证据观的深化。提出关联性理论是对实质证据观的进一步深化。提出三种证据的理论则标志着实质证据观的完成。实质证据观就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证据是事实;二是证据有两重属性;三是证据只有三种。这就是证据观念的大转变。正是这样的大转变构成了证据学真正的科学基础;正是这样的大转变,引发了证据学的大革命;正是这样的大转变改变了证据学的全部面貌;正是这样的大转变开创了证据学发展的新时代。
【作者简介】
裴苍龄,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注释】吴家麟.论证据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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