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均缄口不谈证据客观性问题,然而,大多数国家却都承认证据的关联性。不过,国外所讲的关联性大多是指司法中或诉讼中提出的言词、文字等形式同待证问题之间的联系。这只是一种形式联系。如前所述,形式联系是逻辑学重点研究的内容。真正的关联性是指构成证据的事实同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也即两个事实之间的相互联系。这种联系同相互联系的两个事实一样是客观的、外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可以反映它、认识它,但不能随意改变它,更不能凭空创造它。这就是关联性的本质。由此来看,关联性同客观性是相通的,可以说,关联性是客观性的延伸。因此,既承认证据的关联性就必然要承认证据的客观性;反过来讲,如果不承认证据的客观性,所谓关联性就只能停留在形式的理解上,即只能看作是一种逻辑联系,看作是论据同论题之间的联系。只有承认客观性,才能对关联性作出实质上的理解,即把关联性看作是证据同证据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也就是事实与事实之间的自然联系。可见,真正的关联性理论是对客观性理论的深化,是对“证据是事实”这一总观点的进一步深化,也就是对实质证据观的进一步深化。
证据何以有关联性?就因为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天地间的万事万物既不可能孤立的发生,更不可能孤立的存在。任何事物都只能发生并存在于同周围事物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之中。这就是证据关联性的根源。司法人员正是利用事物之间存在着的这种普遍联系,依据此一事实查明与之有联系的彼一事实的。由此来看,把握证据关联性的根源,也即把握客观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是正确理解关联性的关键。
关联性是何时产生的?就是在相关联的两个事实发生的同时产生的。具体到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来说,就是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发生的同时产生的。关联性的产生标志着相关事实的证据“品格”已经具备。这种由关联性决定的证据“品格”就是证据的自然本性。人只能把具备了证据自然本性的相关事实看作证据。法律也只能赋予具备了证据自然本性的相关事实以证据资格。脱离了证据的自然本性,无论是人的认定还是法律上的承认,就都是错误的。这种情况充分说明,相关事实成为证据一不取决于人的认识,二不取决于法律规定,只能取决于相关事实本身具有的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的生命力之所在。证据的价值全在于证据力,如前所述,所谓证据力就体现在证据的关联性之中,正是证据的关联作用构成了证据力。证据的关联作用,包括关联的范围、关联的性质、关联的内容和形式,都是证据学最重要的内容。我们说,主体的意识不是第一推动力,倒是事实及其客观性、关联性是人类认识的原动力:事实及其客观性是人类认识的第一推动力;关联性则是第二推动力。第一推动力推动人类认识一个个具体的单个事实;第二推动力则推动人类认识众多事实相互间的联系。显然,第二推动力是更大的推动力,它使人类的认识发生了质的飞跃。由此来看,关联性理论是人类一切认识的基础之基础、核心之核心、灵魂之灵魂。
以上就是证据的两重属性。证据只有这样两重属性。然而,许多学者还提出了众多的属性,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主观性、法律性、证明性、诉讼性、许可性等。应该说,这些所谓属性都是外加于证据的,并不是证据自身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