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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证据观(下)

  

  有的学者还提出,“任何客观事实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可是证据却不能离开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10]这里仍有三个问题。其一,“不能离开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是证明而不是证据。证明是人的认识活动,当然不能离开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其二,人要进行证明,必须求助于证据,也即必须把构成证据的事实反映出来。然而,人反映事实仅仅在人的主观领域发生变化,即仅使人的思维起变化,使人的意识起变化,而事实(证据)作为被反映者是不会因人的反映而发生任何变化的。既无任何变化,它就依然是客观的、外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三,人对事实(证据)的反映不能只停留在自己的脑子里,那样,别人将无法知道他反映了什么。任何人要想把自己的反映提出来,都必须借助一定的形式。前面讲的言词、文字都是人提出反映的基本形式。言词(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和文字(包括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二者所包含的内容就是人作出的反映,反映是人的认识,当然“不能离开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但要明确,从人反映事实(证据)的时候起,证明就开始了。因此,言词和文字这些形式所包含的内容都是证明的性质,证据还是被反映的事实。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证据只能是事实。邓小平同志讲过,要“摸着石头过河”。因为,石头是实在的,可靠的。人类的认识也是一条长河,“事实”就是这条长河中的“石头”。人们要过认识长河,也必须摸着这些石头,即必须凭借事实,因为,事实也是实在的,可靠的。人们要过认识长河必须摸着的“石头”,也即必须凭借的事实就是证据。


  

  确认证据是事实,才能奠定证据学的科学基础,也才能抓住证据学的主导内容。我在《新证据学论纲》一书中曾讲:“天下的学问都是研究事实的。抓住事实就是抓住了认识的契机。因此,立足事实、面向事实、一切从事实出发,这不仅是最科学、最有效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科学研究中必须牢牢把握的、最正确的方向。”[1](题前一)这是我为《新证据学论纲》一书设置的又一则《题前》。设置这则《题前》的目的是想警示一切研究学问的人,都要抓住事实,特别是想警示一切研究证据学的人,更要抓住事实,因为,事实不仅是证据学唯一科学的基础,且构成证据学的主导内容。可以说,证据学就是专门研究事实的一门学问。因此,没有事实就既没有证据,也没有证据学。


  

  确认证据是事实,才能找到证据学的真正定位。证据学是与逻辑学相对的一门学科。逻辑学是研究证明的一门学问。证据学也研究证明,但它重点研究证明的客体。逻辑学研究的证明有三个组成部分,即:论据、论题、论证。所谓论证就是找出论据与论题之间的逻辑联系。证据学重点研究的证明客体也有三个组成部分,即:证据、证据对象以及证据与证据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证据对象就是通常所讲的证明对象。证明的三个组成部分和证明客体的三个组成部分是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即:论据反映证据;论题反映证据对象;逻辑联系反映客观联系。[1](P363)德国哲学家康德把逻辑学定义为关于“思维的形式规则的科学。”[13](P414)正因为康德抓住了思维规则的形式特征,因而,他把逻辑学称之为形式逻辑。应该说,这样的概括是十分正确的。我们也可以说,证据学是关于事实及其相互联系的客观规律的科学。思维规则是形式规则,而客观规律则是实质性的规律。既然研究思维形式规则的逻辑学可以称之为“形式逻辑”,那么,研究事实的实质规律的证据学就应当称之为“实质逻辑”。自从康德提出“形式逻辑”的概念后,就存在这样的问题:与形式逻辑相对的实质逻辑是什么?现在,我们可以作出回答:与形式逻辑相对的实质逻辑就是证据学。这就是证据学的真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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