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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证据观(下)

  

  确认证据是事实,才能确立事实在证明中的特出地位。无论是逻辑证明还是司法证明、诉讼证明,只要是证明,都离不开事实。所不同者,逻辑证明是以反映了事实的判断作论据,而司法证明、诉讼证明是以事实本身作证据。可见,事实是一切证明的根基。在证明中,事实为天,事实至上,事实压倒一切。离开了事实,任何证明都等于零。


  

  人类从懵懂走到现代文明,靠的都是事实。如果没有事实,也许人类至今仍处在原始的懵懂状态。可以看出,事实在促进人类进化、推动社会进步和创造现代文明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司法机关要查明各式各样案件的真实情况,也只能靠事实。没有事实,司法机关就犹如聋子、瞎子,就不可能查明任何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也是事实在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方面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证据有两重属性


  

  建立实质证据观,也会在人们对证据基本属性的理解上引发重大转变。证据是事实,事实总是客观的。这就决定,证据首先具有客观性。当然,并不是任意一个事实都能成为证据。能够成为证据的事实还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上的联系。这又决定,证据还具有关联性。一个客观性,一个关联性,这就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客观性是证据的天然属性。这一属性从20世纪60年代起,陆续有学者作出了论证,而后又在巫宇苏教授主编的,新中国第一本《证据学》教材中正式确立下来了。该教材把客观性表述为“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18](P67)当然,这一表述是有局限性的。应该说,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者客观上真实发生过的事实。提出“证据是事实”就是提出了实质证据观,而提出证据客观性理论则是对“证据是事实”这一观点的深化,也就是对实质证据观的深化。证据客观性理论同证据是事实的观点是人类认识证据新时代的标志,更甚者,是人类智力发展新时代的标志。人类无论认识什么,第一要抓住事实,第二要强调客观。这是人类一切认识中的基础、核心和灵魂。


  

  证据客观性理论从上世纪60年代提出以来,一直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然而,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却出现了一种力图否定证据客观性的倾向。有些青年学子甚至提出了“客观性理论的终结”这样的“结语”,并为此宣扬了“事实分层说”,作了“客观性与真实性之辩”。所谓“事实分层说”是把案件事实划分为客观事实、证据事实、法律事实这样“三个层面”,认为证据既不是客观事实,也不是法律事实,“证据只能作为建立一定的证据事实的素材,惟此才符合证据在诉讼中的合理定位”。所谓“客观性与真实性之辩”是认为“真或假是对某一主观认识(命题或判断)正确与否的评价”,因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实际指涉的是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即具有真实性,并不是指证据的客观性”。[19](P399)应该说,这些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


  

  事实的“三个层面”是不存在的。通常所讲的“证据事实”是指构成证据的事实;通常所讲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所谓“构成证据的事实”和“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仍然是客观事实。可见,事实就是事实,哪有三个层面?这里所讲的“三个层面”除客观事实外,其余两个“层面”都是人的反映:一指未经法庭核实的反映;二指经法庭核实的反映。如前所述,无论什么样的反映,只要是人作出的反映,都是证明的性质,并不是证据的性质。反映的产生要依赖事实;反映的核实更要依赖事实;反映的价值,尤其要取决于事实。如不反映事实,反映的价值就等于零。从这里可以更清楚地看出,证据只能是事实,不可能是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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