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实质证据观(下)

  

  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到哪里去寻找证据?前面讲了,侦查人员寻找证据只有三种途径:一是找证物,二是找证书,三是找证人。这里的“证书”泛指记载了案件事实或其他待证事实的一切载体,其形式包括文字、图画、音像等。这里的“证人”泛指感知了案件事实和其他待证事实的一切人,我把他们区分为亲证人和旁证人。也许有人会说,勘验、检查和鉴定不也是两种途径吗?应该说,这样的看法是不准确的。勘验、检查不就是司法机关找证物的活动吗?鉴定不也是鉴定人协助司法机关找证物或者鉴别证物吗?由此来看,勘验、检查和鉴定都没有超出找证物的范围,因而它们都是三种途径中的一种途径,并不是新的途径。可以肯定地说,侦查人员寻找证据只有三种途径,不存在第四种途径。三种途径只能获得三种证据,这种情况再次验证了证据只有三种。


  

  要获得证据必先找证物、找证书、找证人。然而,证据并不是证物,也不是证书,更不是证人。侦查人员找证物是为了获取物证,找证书是为了获取书证,找证人是为了获取人证。物证、书证、人证同证物、证书、证人是两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物证是指物本身存在的和物所体现的,同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事实。比如,刀子的形状,痕迹的特征,血迹的血型,毒物的毒性等,就是物本身存在的事实。从总体上说,凡物的形状、特征、类型、性质、成分、体积、重量、质量、大小、长短、高低等,均可构成物本身存在的事实。物本身存在的事实可分为表征事实和内在事实两部分。刀子的形状、痕迹的特征等,就是表征事实。血迹的血型、毒物的毒性等,就是内在事实。物所体现的事实是指由物的存在、处所、位移、分离、分解、形变、变质、归属等,所体现的事实。物本身存在的事实和由物体现的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两部分事实只要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就能构成证据,这就是物证。书证是指特定的证书所体现的和记载的,同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事实。证书体现的事实就是证书产生并存在的事实。证书记载的是另一种事实。可见,书证中存在两种事实:证书本身的产生和存在是一种事实;证书记载的又是一种事实。这两种事实只要同待证事实相关联就能构成证据,这就是书证。人证是特定人的陈述及其所陈述的,同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事实。人证也有两个部分,一为陈述,二为被陈述的事实。只要被陈述的事实同待证事实相关联,就能构成证据,这就是人证中的证据。由此来看,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人证中的证据都是指事实,而证物是指物,证书是指“书”,证人是指人。这就是这两组概念的基本区别。


  

  证据只有三种。物证的证据力是指物本身存在的事实和物所体现的事实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这是物证的实质效力。物证被反映出来就产生形式效力。物证的形式效力是指物的勘验、检查笔录和物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即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物证的形式效力必须与实质效力相统一。这就要求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物证的证据力。如果反映得不全面、不准确,甚至有意弄虚作假,则必须推倒,重新勘验、检查和鉴定。书证中存在两种事实,这两种事实均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因此,书证具有双重关联性。这种双重关联性又决定:书证具有双重证据力,即形式证据力和实质证据力。书证的形式证据力是指证书产生并存在的事实同待证事实相关联。书证的实质证据力是指证书记载的事实同待证事实相关联。书证的两种证据力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统一的,即一项书证既有形式证据力就必然有实质证据力。但在个别情况下,也会出现背离,即一项书证虽有形式证据力,但无实质证据力,或者是相反。在出现背离的情况下,应以是否具有实质证据力去决定其取舍,即有实质证据力就可构成书证,没有实质证据力则不能构成书证。人证的两个部分性质是不一样的:陈述的性质是证明;事实的性质是证据。这种情况决定,人证也具有双重效力: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人证的形式效力是指特定人陈述的证明力,即特定人陈述的证明价值;人证的实质效力是指被陈述事实的证据力,即被陈述事实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人证的两种效力也应当统一。这种统一的关键在于查明被陈述的事实是不是客观上真实发生过的事实。如果是,则两种效力相统一,这项人证就是真人证;如果不是,则两种效力相背离,这项人证就是假人证;如果是与不是均不能确定,则两种效力是否统一也不能确定,这项人证就是实质证据力无法确定,形式证明力有待考查的人证。这样的人证,如果能得到其他人证的印证,则可构成形式真实,这就是单纯的形式真实。如果得不到其他人证的印证,就形成“孤证”。孤证并不是证据,它只是一项孤立的证明。这样的证明只有根据证明人有无人证主体的资格,证明人的道德水平、智力状况、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以及证明人陈述的内容有无矛盾,有无不近情理之处等诸多因素去决定其取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