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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证据观(下)

论实质证据观(下)


裴苍龄


【摘要】证据概念问题的大讨论使证据理论的研究更加深入,证据观念的大转变开创了证据学发展的新时代。实质证据观是正确的,应该在法学中予以确立,形式证据观应予以废除。证据是事实,证据只有两种属性,一为客观性,一为关联性。证据只有三种:物证、书证和人证。三种证据理论可以穷尽所有证据。
【关键词】证据观;形式;实质;事实;证据
【全文】
  

  四、证据是事实


  

  废弃形式证据观是为了建立实质证据观。实质证据观是唯一科学的证据观。这一证据观的建立必然会引发人们证据观念的大转变。反过来讲,如果没有实现证据观念的大转变,就意味着实质证据观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法学中的“事实说”只是实质证据观的基础。这样的基础前苏联就有了,然而,苏联并没有建立起实质证据观。这样的基础,我国解放初期也已经有了,但在解放后的前40年里,我国也没有建立起实质证据观。究其原因,就因为学者们并没有把“事实说”坚持到底,因而,并没有引发人们证据观念的大转变。


  

  建立实质证据观,首先会在人们对证据实质的理解上引发重大转变。证据是事实。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及其运动、发展、变化、变动以及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全部情况和过程。事实总连着物。人的存在也是物。因此,事实也会连着人。人和物的存在就构成全部物质世界。首先,事实是在这个物质世界客观存在着,也即在人和物本身客观存在着;其次,事实也构成这个物质世界人和物的运动、发展、变化、变动以及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全部情况和过程。由此可见,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就是事实的根源。这个根源决定了,事实属于客观范畴。既然证据是事实,既然事实属于客观范畴,那么,证据也必然属于客观范畴。证据观念的大转变就从这里开始。


  

  有的学者认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死东西”,它“本身并没有对事物作出什么断定,既无所谓肯定,也无所谓否定”,“那它怎么能对案情事实起证明的作用呢?又怎么能充当证明案情事实的根据呢”?[10]这里有三个问题。其一,断定是只有人才具有的能力。只有人才能断定。人作出的断定就构成人的认识。证据(事实)不是人的认识,因而无所断定。证据(事实)只是人作出断定的客观依据。其二,证明是人的认识活动,是人在证明,并不是证据(事实)在证明。证据(事实)也只是人作出证明的客观依据。其三,证据(事实)虽是证明的基础,但它本身并不是证明。既不是证明,就没有证明力,因为,证明力是只有证明才具有的能力。证据只具有证据力。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证据(事实)的作用只有靠它的关联性才能发挥出来。既然证据(事实)的作用只有靠它的关联性才能发挥出来,这就说明,关联性就是证据的证据力。关联性只是作为证据的事实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一种客观联系,即有联系就是有证据力,有什么样的联系就是有什么样的证据力。可见,证据力同证据一样,也是客观的、外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有的学者又提出,“如果把客观事实与证据混为一谈”,“那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类的规定,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因为客观事实总是客观事实,谁也改变不了,那还有什么审查核对的必要和属实属虚的问题呢”?[10]这里也有三个问题。其一,事实本身就是真,就是实,它客观存在或者客观上真实发生过,因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些正是事实能够成为证据的最可宝贵的品质。其二,证据并不是证明。而法条上规定的“定案根据”已属证明范畴。定案根据是指反映了事实,也即反映了证据的案卷材料。如前所述,既是反映就是证明的性质。既是证明就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也有实证和虚证之别,因此,必须查证属实。其三,所谓查证属实是指被案卷材料反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客观上真实发生过的事实,是真有其事,而案卷材料是对这些事实的准确反映。从这里可以看出,属实还是不属实,完全取决于事实:符合事实即为属实;不符合事实则为不属实。可见查证属实的案卷材料只是形式上的“定案根据”,实质上的定案根据还是指事实。我们从实质上理解和把握证据,因而,证据只能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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