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儒家否定了社会规范的神圣性,而将一切人为法的正当性自鬼神的意志移置于人的“情”、“性”和人际相对的关系上,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立立人己达达人。这种“絜矩之道”简单地说就是人要将心比心待人,将所有的人当作和自己一样的“人”来对待。这种想法和今人所强调的“人权”之说相似,但是与今人所唱人人皆有与生俱来的种种“天赋”之权的口号有异。儒家认为人们所享的权利是他们对社会有所贡献,社会给他们的回报,二者应该是对当的,所以儒家不接受机械性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允许人们可以因其对社会的贡献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再次,儒家主张“正名”,使“名”与“实”之间具有合理的关系。从这一主张可以推断他们相信社会可以有一种确切妥当的“正义”。它不是一种抽象的观念,也不是法或任何一种规范所制定的具体固定的准则,而是在各种不同的案件里,将事实、法律、道理和人情结合起来考虑,所取得的一种平衡。所以在立法、司法时,都应该以这种“正义”为目标,而不可以机械性地定立“是”、“非”,寻求“曲”、“直”。
寻求“情”、“理”、“法”的平衡并非易事,但是也不是不可能,因为“情”、“理”并非虚无缥缈的东西。在一个封闭的社会里,人们世代共处,会自然地形成若于对人情、事理的共识。所以外人说中国司法杂人情理的考虑,会使结果难以预期,有害于同类事件之判决的稳定性,乃是一个肤浅的看法。
如果情与法冲突,儒家说司法者应该诉诸于“理”。“理”是人们可以凭其良知而共同认识的,所以被称为“常理”。它应该是最高的准则,所以又被称为“天理”。因为“理”有此两个特性,所以人们对于不合理之事常说“岂有此理”表示极度的否定。依据这个“理”,司法者可以“曲法以伸情”,也可以“依法而屈情”。总之,中国人寻求的“正义”的确与西方人说的正义有些不同,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比较广阔、深远,所以在决定一事是否合乎“正义”之时,要考虑此事件的久远)广大的背景、当事人和相关之人的情感和心意、法律的规定以及常识、常理。
除了“正义”之外,中国人还重视社会的和谐,使各分子之间融洽相处,并目为共同的目标而合作努力。当然,人际难免有摩擦、争议。在个别的这类事件里,“和谐”并不是要求当事人各自忍气吞声,将纠纷掩盖过去,而是要他们经由一套程序,从自我检讨起,再经由他们都信赖之人的介入,一起来探求事实的真相,然后将此事实、人情、法律和常理综合起来考虑,以求得一个平衡。所以“和谐”与“正义”并不是互斥的观念,“正义”是“和谐”的一部分。在某些个案里,由这样的程序作成的判决似乎有为了“和谐”而牺牲了“正义”之嫌,但是如果当事人接受这种裁决,必定因为他们认识到,某种程度的让步不仅可以使他们避免继续的纠纷和冲突,并且可以保障与他们相关之人、甚至他们的子孙的和谐相处。这种“和谐”,其实更合乎正义。此一想法不仅为儒家所乐道,也受到了道家思想(尤其是其价值相对观)的支持。
道家思想对中国法理的影响最重要的是其“无为”之说。此说强调人们的社会问题大多出于政府的“多为”。他们说“大道废有仁义”,“法令滋章,盗贼多有”,所以主张废除这些人为的准则,至少要限制政府的功能。这种想法加上了中国传统经济的贫乏,使中国传统的政府规模和功能受到很多限制。因此在立法上,主要的只制定了维持社会秩序和政权稳定的刑法和行政法,而将民法有关的规定大多留给社会团体去拟订。
其次,道家(特别是庄子)强调一切事物和价值的相对性。从这一点可以引申出人人平等的观念,但因与儒家之说迥异,而未为中国人所采。另一个由此相对之说所生的观念是凡事没有绝对的黑白是非。中国人对此很有同感,因为在他们世代共处的小地区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恩恩怨怨纠缠不清,要在一个争议事件里查出最直接的一些表面曲直也许尚有可能,但是在理清此事的根源之后,判定双方绝对的是非,就极为困难。所以俗语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汪辉祖叹道官员看案如“隔墙看影子戏”,终难真切。由于这种看法,传统的司法者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常令当事人去请“公亲”调停。亲友遇到这种情形,大多劝双方互相体谅、容忍、退让,以达成和解,都是因为无法厘清绝对的黑白是非之故。
此外,庄子教人不要受政府的威胁利诱而遨游于天地之间,与西人高唱个人自由相似。如果中国人接纳了他的教诲,中国的法文化便走上了另一条路,但是因为中国人受了儒家的影响,重视伦常关系和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所以个人自由便被忽视了。
最后要说一些法家和墨家的学说对中国法理思想的影响。最重要的是它们造成了中国人对权威的崇拜。时人常说这是儒家思想的遗患,此前已经指出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因为孔孟皆强调人际关系的对当性,荀子更提出了“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之说。而韩非子的“三纲”和君臣“冠”、“履”之说,墨子的“上同”之说,却为权威崇拜提供了理论的基础,协助了中国专制极权的建立。
法家的许多想法和做法都趋于极端,例如他们强调法应为唯一的社会规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刑以去刑,人人应告发罪行。但是人们都清楚法有许多缺点,要靠其他规范加以补正;统治者皆处于法律之上,与臣民并不平等;法律可以由统治者随时更改;官吏办事多以统治者的意向为依归,并不遵守法律;亲属告许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法家这些主张皆与常识、常理不符,更与人情相悖,以致人们对“法治”,无论是“依法而治”或“以法而治”,都有反感。更基本的是人们同意荀子的看法,认为法只是工具,无论如何巧妙,都要靠人来运用,没有适当的人,虽有良法也会被滥用;反之,如果有聪明正直之人在位,即使没有详密的法律,也可以治国安民。纵观中国历史,确实如此,所以许多人都倾向于人治。但是荀子自己承认聪明正直之人不常见,更未必能处于治国安民之位,所以希望由这样的人来致治,不免流于空想。在这一点上,孟子比荀子着实。他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善人、良法缺一不可。但是此说比荀子之说又增加了一层困难,因为善人固然难得,良法也不易立。韩非子对此问题提出了由中等才智的君主(“中主”)“抱法处势”而治的说法。但是细读其书可以发现,他所说的能够在“上下一日百战”的情势中致治的,必须是具有极高智慧、极狠手段的人,绝非“中主”而已,所以其说也不健全,但是与孟荀相较,却是略胜一筹。后世许多朝代在“英主”开国之后,能够有一段平稳的时期,其原因之一便是由“中主”“抱法处势”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