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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若干问题

  

  三、价值中立:可行与不可行


  

  众所周知,社会科学研究中“价值中立”原则的提出和实证主义的盛行密切相关。实证主义社会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仿效自然科学,将客观性奉为圭臬,以消灭主观偏见或保持价值中立为基本原则,力主运用中性语言、不带价值判断地揭示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的规律。这一原则最早的倡导者是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而将其真正推进到具体的社会学研究中去的则是埃米尔·迪尔凯姆。后者将孔德的“使想象从属于观察”的研究原则具体化,提出了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原则。[19]在迪尔凯姆看来,考察社会,必须观察实际,不能掺进个人的想象,否则就无法了解社会的真相。


  

  对上述主张持批判态度的也不在少数,库恩、波普尔、霍克海默和费伊阿本德等人都是“价值中立”观的反对者,他们反复强调“不存在中性的观察陈述”,“一切观察都渗透着理论”。在他们看来,社会研究根本不可能排除主体的旨趣及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事实的接受、选择、描述和综合不可能没有重点和方向,概念的使用也不可能不牵涉到特定的主体旨趣甚至全部社会实践。[20]我们前面已经论述,在托马斯·库恩看来,不要说社会科学,即使是自然科学都是一种被先例和传统束缚的活动,它的每一次贡献都是以过去的示范性成就或所谓“范式”(paradigm)为样板的,所以任何科学知识并不能简单地从自然中读取,它总是通过历史上特定的和具有共同文化背景的范式来起媒介作用的。


  

  要谈论“价值中立”原则及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可行与不可行,不能不谈马克思·韦伯,这不仅因为韦伯是第一个将实证主义社会学所倡导的客观性原则用“价值中立”(Value-free)一词明确表述出来的社会学家,而且因为事实上韦伯也一直力图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找到一种平衡。韦伯对价值中立原则的阐释,始于对历史学派经济学的伦理倾向的反驳。韦伯认为,知识可以分为两类:“‘既存知识’,即关于实然(what''is‘)的知识;规范知识,即关于应然(what''should be’)的知识”。[21]就社会学而言,作为一门关于具体现实的经验科学,它当然只能以研究现象的“实然”为任务,而不应涉入“应然”或规范知识与价值判断的领域。


  

  但是,如果我们因此就认为韦伯是一个排斥价值及其作用的实证主义者,那就大错特错了。恰恰相反,韦伯从来没有无视价值及价值判断的重要性。从其一生来看,韦伯在政治上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立场,在学术上对经济合理性的推崇,对科层制的肯定,以及对人类未来前景的担忧,无一不体现出了其鲜明的价值倾向。所以,公平地说,韦伯不仅是价值中立原则的倡导者,他也是价值关联(value-relevance)原则的拥护者。韦伯认定的价值关联原则起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可能人们已经注意到,科学家本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必然会根据他的价值观设定对科学意义的承诺——这必须是他的天职(call-ing);其次,科学仅仅在有限的情况下,才是纯粹个人孤立的活动——它一定具有经由社会化组织的特点”。[22]无论科学家本人对科学意义的理解,还是被社会化组织起来的科学本身,都使得科学家无法摆脱,或起码在选择课题时无法摆脱其自身价值及社会价值施与的影响,他是在这种价值影响下开始第一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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