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看韦伯的“理解”概念。韦伯说,“社会学……是一门与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有关,并因此与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的因果性说明有关的科学”。[14]显然,在韦伯那里“理解”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从解释学的角度说,这一概念是一种解释问世著作的特殊方法,其目的在理解作者的思想和文本(text)的基本结构。不过,韦伯对“理解”概念的理解与德国历史学派的学者狄尔泰不同:一方面,韦伯同意狄尔泰的观点,认为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不同,就在于前者能够使研究者有能力去“理解”社会文化现象,而自然科学家则无法获得对原子或化合物的行动的理解。另一方面,韦伯理解的“理解”起码与狄尔泰有两点不同:(1)韦伯却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将理解和有关事物的因果关系的说明像狄尔泰那样对立起来;(2)狄尔泰的理解对象是精神生活或干脆是作为精神生活的结果的文本,而韦伯则欲图将理解的范围推广到整个社会生活,即理解行动者、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历史。在韦伯看来,可以有两种形式的理解:(1)观察性理解,通过这种直接的观察,我们能够理解发生了“什么”,但是如果我们想进一步了解“为什么”会发生,我们就需要凭借另一种理解,即(2)解释性理解,“这是一种对动机的合理理解,这种动机使行动能够为人所认识,并且更加富有意义”。[15]
接着来看韦伯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s)。我们知道,这是韦伯为了克服德国人文主义和历史学派过度个体化和特殊化倾向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工具,目的是使我们对个别和特殊现象的研究能够上升到一般和普遍的高度。我们起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理想类型:(1)理想类型尽管是一种主观建构,但它并不是凭空虚构的,按科恩观点,它是以理论结构的形式表示的一种“时代兴趣”;[16](2)理想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是抽象的,但它并没有概括也不欲图概括现实事物的所有特征,它只是为了研究的目的单向侧重概括了事物的一组或某种特征,如此,它才为比较在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具有共性的现象提供了可能;(3)理想类型的概念也充分体现了韦伯对价值的看法:一方面,他并没有无视行动者的价值观,比如,在有关政治社会学的论述中,他划分出了有关权威的三种“理想类型”;但另一方面,他鲜明地强调,“我们所谓的理想类型……和价值判断没有任何关系,除了纯逻辑上的完善外,它与任何形式的完美毫不相干”。[17]换句话说,理想类型就价值而言是中立的。尽管理想类型非常容易引起人们的争议,但是大多数社会学家都承认,这是韦伯对社会学甚至整个社会科学的贡献之一。[18]确实,理想类型的提出不仅为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内在的逻辑结构,更重要的是它大大缓和了实证主义所提倡的普遍化思维方式和历史主义所提倡的特殊化思维方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一解决途径当时缩小了历史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分歧,而后来则为实证主义社会学和人文主义社会学的共存提供了某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