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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若干问题

  

  这样看来,在韦伯那里,一方面我们应该恪守价值中立原则,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又不是无限的,它的基本含义有二:其一,一旦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了研究课题,他就必须停止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而遵循他所发现的资料的引导。其二,既然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是两回事,你就不能从“实然的判断”推导出“应然的判断”。超越自己的本分去处理价值评判问题,就会使科学丧失客观性,丧失最起码的尊严。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从理论上说,韦伯清楚划分了科学研究过程中“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两种原则发挥作用的阶段,但许多研究者还是发现,即使韦伯自己也未能完全保证或难以保证在资料解释时的价值中立性。[23]因为资料本身并不会说话,它们必须由社会学家来解释,那么,究竟价值中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是否可行呢?一方面,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提出研究设想、研究计划、研究选题时,无论是其使用的概念、假设、理论,还是那些看来十分中立的实证方法,其实都在不同程度上包含着某些不能证明的价值或文化假设。那种绝对的“价值中立观”,即认为在观察、描述、分析等经验研究的所有过程中都应该也能够排除一切价值因素之左右的看法是不现实的,在实际的社会科学研究中也是行不通的。不说别的,就说我们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所使用的语言,其本身就是一种难以排除文化或价值因素的认知载体或工具。借用洪堡尔特的观点,每一种语言独一无二的设计都包含了一种独特的价值观,你要完全做到value-free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将“价值中立”视为一种从事科学探究的规范性原则即研究者应持的立场,强调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自主性,那么,“价值中立”就不仅有其现实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行的。也就是说从这种意义上所说的价值中立原则并不否认社会科学研究所具有的价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视这些价值意义为客观的、给定的或某种即成的东西,而不能将我们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偏好强加于研究对象。比如,“吸烟有害健康”这一陈述尽管有着明显的价值色彩,但并不妨碍其客观性和科学性,因为这客观性和科学性是以吸烟行为造成的病理事实为前提的。换言之,科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应是独立于研究者的价值立场的,它们不会因为人们的主观好恶和价值观的不同而变化。这样的原则显然依附于这样一种科学观,即科学不是文化创作,也不是政治辩论或宣教布道,它有着自身的方法论和逻辑的要求,所以在科学研究中不能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而应该尽可能地减少个人的主观好恶性和价值倾向可能导致的对事实的歪曲。


  

  在给出了“价值中立”原则的应用限度之后,接下来我们还有必要讨论由此引发的两个互为联系的与现实的社会科学研究或实践有关的问题。其一,奉行上述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原则是否意味着抹煞社会科学的实践品格?其二,如果你要旗帜鲜明地张扬社会科学的实践品格,或者干脆说,你要将社会科学应用于现实的社会问题探讨甚至是社会政策的研究,你是否还能够保证及如何保证上述意义上的那种有限度的价值中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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