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即社会科学的实践品格问题。我们说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与传统的人文学科(Humanities)相比迥然不同的一点是,它们都有鲜明的实践品格。社会科学的实践品质,是由其与人类社会及其行动的天然联系决定的。人类社会的愈益复杂化,不但造成了社会科学内部的愈益“分化”,而且造成了社会科学本身愈益“卷入”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分化,是社会科学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复杂化的一种回应;卷入,不仅说明社会实践常常成为社会科学的研究主题,而且说明社会科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事实上也为社会实践提供了知识支援。就“卷入”的第一个层面而言,显然不存在什么价值中立问题,你的研究兴趣,或者说你的选题标准事实上都体现着你的价值或价值选择,它反映了你对现实的关注程度、层面,对社会实践活动或社会事件的立场。就“卷入”的第二个层面即为社会实践提供知识支援而言,那么不仅能够而且应该做到我们前述的有限度的“价值中立”:无论这种社会实践在你看来有怎样的正当性,你都不能单凭你的赞同倾向就慷慨陈辞,你也不能按照这种倾向去为正当性找依据,你更不能为了证明其正当性而歪曲或篡改经验事实。
再看第二个问题即如何在现实问题的研究中保持相对的价值中立?显然,绝对意义上的价值中立确实是天方夜谈。但是,如果你将这一点视为或作为拒绝价值中立原则的托词的话(这种倾向在现实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并不鲜见,很多心甘情愿地为某种利益集团找理论的人,往往以社会科学做不到价值中立为托辞,为自己歪曲性的社会科学找理由),那么,你要么还是没有真正弄清“价值中立”的涵义——它只是要求你在研究过程中保持客观的态度,避免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或者说尽可能遵循科学研究本身的内在规律;要么就是你太清楚了“价值中立”的涵义,意识到一旦奉行了价值中立的原则,你要么会失去随意表达自我意愿的自由,要么会失去获得某种现实利益的机会。
如果你同意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奉行上述意义上的有限度的价值中立,或起码同意研究时对现实或经验资料的解释确实不应受个人或某个群体的主观好恶的左右,那么你就应该意识到,在你的解释或因果分析过程中,事实重于价值,哪怕这个从事实推导出的结论严重地偏离了你的价值。以马克思为例,尽管他对无产阶级充满了感情,并且为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贡献了自己的一生,但他还是称赞“从李嘉图来说,他把无产者看成同机器、驮兽或商品一样,却没有任何卑鄙之处,因为无产者只当作机器或驮兽,才促进‘生产’(从李嘉图的观点看)……这是斯多葛精神,这是客观的,这是科学”。[24]试想,如果我们能够以这样的精神去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或者哪怕是从事与社会决策有关的政策研究,我们就不会为某种现实的考虑放弃科学的客观准则,不会将我们的研究作为对既定或将既定的政策的一种被动解释,而这样的研究也就真正能够起到服务现实、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