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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

  

  第三,违法与责任说,又称双重故意说。这种观点认为,故意既是违法的要素,也是责任的要素,即故意要素既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也是责任的要素。[12]根据是,其一,如果在犯罪构成符合性中没有故意要素,绝大多数的故意犯罪会得不到正确的理解,比如故意杀人、盗窃、背信等犯罪;其二,无法处理未遂犯的问题;其三,与故意犯相对应的过失犯罪,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理。[13]如果把故意、过失全部放到第一个阶段去评价,又会架空有责性判断的内容,使责任的其他要素失去了归宿和支撑。即故意既应是违法的要素,也应是责任的要素。


  

  可以说,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根据,至于哪种观点更为合理,至少要看两个方面:其一,能否提高刑法自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其解决结果符合人们的道德意识;其二,是否与相邻的制度协调,即与其他制度兼容,至少不能发生矛盾。


  

  二、正当防卫权:故意体系位置面对的第一个考验


  

  为了检验上述三种观点的妥当性,假定一未成年人(5周岁)和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分别用枪射击近在咫尺的两个无辜的受害人(他们持枪行为的合法性不做评价)。后者是行为人误认为受害人正在攻击自己而实施的反击,这种认识错误是合理的、且不可避免的,所以,阻却犯罪故意,也不构成过失犯罪。[14]本文将该攻击人简称为错误攻击人。面对他人的攻击,两个无辜的受害人(知道对方的真实情况)是否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呢?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的规定及德国刑法典第32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伤害”行为,即违法行为。[15]现在看符合说、责任说、双重故意说会有怎样的结论。


  

  (一)符合说


  

  对于符合说来说,未成年人用枪射击受害人的行为,显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未成年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该当性。由于没有正当化的事由,第二个阶段评价的结论是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这就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对于错误攻击人来说,由于错误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即在犯罪该当性的判断中,出现了否定性的要素,因此,错误攻击人的行为不具有故意杀人罪的该当性。也就是说错误加害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即使不进人第二个阶段,也能在第一个阶段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错误攻击行为的受害人无权进行正当防卫。


  

  上述两个案件很相似,两个受害人都没有过错(这里借用民法中的过错来表述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以区别于刑法中的罪过),未成年人的受害人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而错误攻击行为的受害人却无权实施正当防卫。产生这种区别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两个案件在事实上有什么本质的不同,而是故意要素放在第一阶段进行评价造成的。这样,实质上没有什么区别的攻击行为,一个具有违法性,而另一个不具有违法性,进而导致一个无辜的受害人有正当防卫权,而另一个无辜的受害人却没有正当防卫权。


  

  把上述两个案件联系起来,从现实结果的角度看,很容易得出如下一个结论:未成年人的生命权<遭受未成年人攻击的受害人的生命权=错误攻击行为的受害人的生命权<错误攻击人的生命权。换句话说,未成年人的生命权<错误攻击人的生命权,即错误的攻击人更应该活在人间,而未成年人与那个被错误攻击的受害人则应当死去。未成年人与认识有错误的人相比,不管是从攻击行为的外观上、还是从攻击行为的力度上看,社会道德情感更应站在未成年人的一边,即未成年人更应受到社会的宽容,而符合说却对未成年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与一般性的道德意识显然是不一致的。这种因法律适用技术上的原因而造成受害人实体权利不同的做法,很难为人所接受,而且,“相似案件要相似处理”的司法理念对此也是难以容忍的。


  

  既然错误攻击行为的受害人无权对加害人实施正当防卫,这意味着如果其实施了“正当”防卫,那么,受害人的行为则会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由于该受害人主观上不存在认识错误,这样,受害人的行为就具有了形式上的违法性,再加上受害人无权实施正当防卫,因此,在第二个阶段违法性的评价中,第一个阶段推定的违法性会被进一步证实。这样,错误的攻击人自然可以对受害人的防卫实施正当防卫。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无辜的受害人无权对错误的攻击人实施正当防卫,而危险的制造者(错误攻击人)则有权对无辜的受害人的防卫实施正当防卫。符合说很明显在价值趋向上,更侧重于保护错误攻击人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况,很有必要使法律给该错误攻击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根据现有的法律来说,受害人的求生之路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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