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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制度自省意义

  

  与此相似,我国近来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也呈现出多发的态势,涉及食品质量缺陷侵权、医疗产品缺陷侵权、房屋拆迁侵权、职业安全侵权等多领域。近年来出现的比较典型的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毒豆芽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无不反映出“风险社会”的征候。一面是食品安全立法的逐步完善和出台,一面是食品安全事件频频通过媒体曝光,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的法制应对成为一个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问题。


  

  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实践情况的执法检查,作为立法者的人大常委会能够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在实践过程中的短板所在,对于食品安全立法的完善作用助益良多。需要加以注意的是,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如何把《食品安全法》实践情况准确真实地反映出来,是仍需从执法检查手段和举措等方面加以认真思量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也事关执法检查的最终效果。


【作者简介】
丁冬,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
【注释】参见顾雷鸣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载《新华日报》2011年3月11日。
参见董保华:《锦上添花抑或雪中送炭——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基本定位》,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参见黄宗智:《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现实与理论》,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2期。
参见林彦:《从自我创设,到政治惯例,到法定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权的确立过程》,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3卷。该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权的确立历史脉络进行了详细的梳理。
中国社科院2011年5月4日发布的《社会心态蓝皮书:2011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显示,根据对京沪穗三地居民的调查,食品、药品行业社会信任危机严重,属于“基本不信任”的范畴。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食品药品行业的公信力缺失问题。参见,http://news.hexun.com/2011-05-04/129271500.html,2011年5月7日访问。
转引自【德】亚图·考夫曼:《正义理论——由难题史观察》,刘幸义译,载其主页http://blog.yam.com/lawliu,2011年5月7日访问。经由个案来实现制度涅槃的例证不胜枚举,比如确立美国违宪审查机制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003年废除施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的孙志刚事件、促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修订的拆迁事件等等。
参见《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
参见世博食品安全保障评估课题研究组:《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保障及其后效应评估研究》,载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编:《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政策研究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版。
参见江滨等:《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药品监管核心指标研究》,载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编:《食品药品安全政策研究》2011年第1期。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
See Rachel P Mulheron, the Class Action in Common Law System: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Hart Publishing,2006,pp.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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